本次憲法修正案係於111年3月25日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條文內容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第1項)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停止適用。(第2項)」
憲法第17條關於人民參政權規範內容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就人民創制複決權行使定於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另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有關憲法修正案之提出規定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綜前所述,憲法明文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須以法律定之,意思是指憲法授權給立法者修訂「創制複決法」的法律保留。此外,我國憲法並無任何對於「公民投票」之相關規定。又增修條文就憲法修正案之通過,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換言之,按現行憲法人民須滿20歲才有選舉權及複決權,並無公民投票法之適用。因此,本次修憲案複決權的行使,投票權人並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年滿18歲者即有投票權。
準確來講,本次九合一選舉性質並非「公投綁大選」,而是「複決綁大選」,那麼「人民複決權的行使」究應如何實施,法無明文,執政者豈能逕以公民投票法程序辦理!?「公民投票法」不等於「創制複決法」兩者位階不等,意義不同,可以相輔相成,但不能魚目混珠,混為一談。公民權下修到18歲,是世界潮流,更是憲政史上一大變革的國家大事,應該要開大門走大路,立下後世憲政的典範,而非以如同宵小般的行徑,夾帶過關,讓我國民主史上首次複決權的行使,不清不白的蒙羞。
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也是一種生活態度,對於公民權下修到18歲,筆者深表同意,但拒絕魚目混珠的複決權行使程序。程序正義是國家安定的基礎,在民主國家,人民把政權交給代表國家的政府,政府行使治權乃人民的授權,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正義,以維護公平、法治與人權,這是國家的民主原則,更是政府最重要的責任與使命。因此,立法者應先制定「創制複決法」,再據以「複決」憲法修正案,方符程序正義原則。
本次所交付憲法修正案複決乃憲政史上新猶,本應慎為,但執政者卻為了刺激支持者在全國性大選出來投票,並獲致年輕人的支持,奪下各縣市政府的執政權,而囫圇吞棗,倉促上路,並假公民投票之程序與宣傳,企圖魚目混珠地完成修憲案的複決權行使,此等不公不義之行徑,我輩皆應悍拒。最後,再次重申,就公民權下修到18歲修憲案,筆者實質支持,但程序反對,畢竟程序正義乃通往實質正義的唯一道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