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前幾天PTT上有人爆料「斑馬線成為殺戮屠宰場將成為事實」:有汽車駛經斑馬線未停讓行人,民眾上網向警局檢舉,不料收到「非可檢舉項目」之回覆。追查之下,才知警政署於2022年10月27日發文給全國警察局。其內容說: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臺監字第1110407795號書函釋示」,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規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其並說明民眾可檢舉違反44條2項行為(意思說民眾不能檢舉汽車「轉彎時」不停讓行人)。
這件事在網路上迅速受到廣泛批評。自由時報8日晚上22點半發布新聞:「立委游毓蘭8日特邀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討論後,不論轉彎或直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警政署並已經行文各警察機關,說應依交通部書函辦理、警政署10月27日的函文「停止適用」。交通部的函文只是把兩個條文抄一遍,沒有說要區分「轉彎前」「轉彎時」。整件事看來像一場鬧劇。
道交條例44條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48條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轉彎未停讓斑馬線行人之情形,似乎這兩個規定都可適用,罰鍰額度也一樣。因此,本來警察適用哪一條舉發,沒有太大問題。不過,今年開始限縮民眾檢舉以後,44條2項之違規開放民眾檢舉,48條2項則不行。因此,轉彎時未停讓行人到底是違反哪一條,變成關鍵的問題。內政部警政署區別「轉彎前」「轉彎時」而分別適用44條2項、48條2項的法律解釋是否有道理?
二、法官也會搞混44條2項與48條2項
或許因為這兩個規定頗類似,法官也有搞不清楚的。
例如,於士林地院105年度交字第305號行政判決(2017年9月30日,法官徐文瑞),員警、裁決所依48條2項舉發、裁罰,法院在論述時卻引用44條2項的修法理由,而謂:「(五)按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於94年12月28日之修正理由:『原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2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2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2項,且罰鍰提高至1千2百元以上3千6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已揭櫫該條項增訂意旨,係為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與權威性,並確立行人穿越道之優先路權。是汽車駕駛人轉彎,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