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部門莫成地方霸權幫凶

2018-07-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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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為了年底消化預算而隨意找人承辦活動,當年「花東原創生活節」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產生,文化部不願承認,但所有參與者都知道,還有另一個兩百多萬的紀錄片拍攝案也是,一兩個月的時間便要完成10位當地藝術工作者的短片,這種類似公關宣傳的影片,難道比得上長期追蹤耕耘的紀錄片來得有意義嗎?而花東地區的藝文贊助經費,除了文化部、當地政府,還有交通部觀光局的活動,像前述「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每年舉辦,從最初的900多萬,到今年突然暴增到1900多萬,全是藝文活動,這些活動雖然嘉惠不少當地藝文工作者,但這種有如放煙火的活動是否有助於當地文化紮根?觀光局辦活動可以用「觀光」角度,但文化部不應該如此!而且資源是否重覆與分配不均,相對壓縮了其他地區的活動經費,這也是應該要仔細去調查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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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家活動的承包廠商應該具備足夠的法律常識,對專業工作與創作價值與性質要有基本認知,對專業工作者也要有基本尊重,與合作對象應該要有建立工作合約書的基本觀念,雙方權力義務責任寫清楚,不是今天談好規則、明天就各自詮釋,甚至毀了自己的口頭約定,或是連合約書內容也看不懂,自己胡亂解釋,任意毀約背信還大言不慚,之後還侵犯著作、挪用創作概念,毫無專業策展水平卻自稱策展人,至今在法庭中依然態度傲慢,毫不知悔改,簡直是目中無法又無理取鬧!公部門也應注意承包商給予創作者的費用是否合理,以我在此案的例子來說,那位黃先生一開始要給我的紀錄片製作案竟然只有3萬元,而且我還得分給那位拍照的趙先生,我在那裡的拍攝時間與後製時間前後可是長達兩個月啊!對方毀約之後竟還當面嘲諷我「很貴」,文化部怎會找到這樣無禮又無知的承包商,台東生活美學館難道沒有責任嗎?以及後來那支紀錄片竟是交由那位從無影片製作經驗的趙某完成,文化部的案子是這麼隨便的嗎?這可是全民納稅錢啊!

三、文化部若真想培育與協助藝文工作者,應該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經費補助方式,很多藝文工作者是單打獨鬥在創作,沒有一個團隊在幫忙寫企劃案、核銷經費,但是要拿到補助案就要跟人比企劃書,寫得越精采、越琳琅滿目,越受評審青睞,也越有機會拿到經費,讓很多申請補助者還沒拿到錢就要先花錢請人寫企劃書,請問這是作文比賽找槍手的概念嗎?以及之後的銷帳,這沒有另外請會計能做得出來嗎?也正因為這些官僚作風,讓許多藝文創作者畏於自行申請補助,只好仰賴地方買辦來取得創作經費和生活所需,而他們通常只找自己熟識的人來接案。我在訴訟期間,就曾接到台東其他藝文工作者的「黑函」,指明當地幾個「御用買辦」長期壟斷公共資源所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公現象,雖然每年活動看起來像是有經過招標,甚至像是得標廠商不同,但其實背後操作者都是同一批人,造成如前述的地方霸權與勢力,因果循環,罪魁禍首即是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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