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目前正修訂國民教育法,其中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制定學生權利救濟之行政爭訟程序。然草案(「立法委員所提「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所提「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四與第四十五條)所訂之程序只是虛有保護學生權利之名,卻無保護學生權利之實。其癥結在侵犯學生權利之人兼申訴、再申訴委員。學生之處分多與年級相關,如因導師霸凌而申請之轉班,超過時限(如中年級升至高年級),則救濟程序終止。因此應考慮急迫性、權力不對等、預防性等觀點,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宗旨於此次修法。此觀點可由日前南投女童轉班案申論。
報導內容約略: 南投一名國小四年級的女童,因課業問題遭到老師徒手打手臂…盼能轉班改善,卻遭到校方駁回;校方宣稱老師打手只是輕拍,只是輕微的「管教不當」;校方認為當事人學生在班上的課業、體育及人際關係都表現優異,已逐漸適應目前的班級生活,所以才未同意學生轉班;學校召開校事會議審查,認定老師的做法確實不恰當;老師事後也有向學生及家長致歉意;南投縣教育處表示,轉班程序皆依規定辦理,校方最後決議不同意轉班,是學校自主權責,教育處會給予尊重。就校長與教師之言行,實已違反霸凌相關法規;就教育處之發言,已有瀆職之嫌。
首先,家長陳述女童,因課業問題遭到老師徒手打手臂,校方解釋老師打手只是輕拍、只是輕微的「管教不當」,表示導師打學生一事為真,為「管教不當」。學校的敘述與做法,證實老師與校長均違法。老師打手心、手臂之行為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列之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多次打學生已構成師對生之霸凌。此事經校事會議審查確認存在不法,卻未通報、未同意轉班,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其中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霸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 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未同意轉班則有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應依同法第32 條辦理學校校長之懲戒或懲處。教育處無視該校校長、教師、導師違法犯行昭昭甚明,仍兀自呢喃「轉班程序皆依規定辦理」,忘卻依法追究校長、教師未通報霸凌之刑事、行政責任。監察院實應詳查教育處瀆職包庇學校違法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