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覆修改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完成三讀至今,即將頒布實施,修法重點包含加重罰則、會商與核定、移動污染源管制、移動與固定污染源的污染排放量交易比例等等,其中移污抵換固污的規定可說是引起最多批評的條款之一,環保署儘管提出申請抵換的但書,保證污染物總排放量將逐年減少,學者和環團卻認為關於抵換,環保署還有許多沒有說清楚的事。
事實上,固污排放抵換規定原先就存在於舊版《空污法》第9條,爭議性的可抵換來源包含移動污染源和洗掃街道改善的排放量。去年環保署針對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前後,一直有環團呼籲刪除這項規定,如今洗掃街道雖已刪除,移污的部分卻訂定了3.3噸排放量可抵固污1噸的抵換比例。
【問題1】可抵換污染物增加後,不能抵換污染物也變多
環保署數度重申,污染物中僅有懸浮微粒、SOx、NOx和VOCs(揮發性有機物)4種可以抵換,重金屬、戴奧辛等有害污染物則絕對必須符合排放標準。不過台大公共衛生學院院長詹長權指出,環保署並沒有提到,既然可抵換污染物會增加,不能抵換的有害污染物質其實會增加。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與噪音管制處處長蔡鴻德回應,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可以用不同的手段來管理,比如戴奧辛可增加活性碳吸附,重金屬一般來自燃煤,那就要求廠商使用較乾淨的燃料。蔡鴻德雖然一再強調,有害污染物排放量一定要降到符合標準,但他最後也說:「降不下來可能會受到處分。」
依據新版《空污法》,環保署得加嚴1、2期老舊柴油大貨車、二行程機車的排放標準,搭配補助將其逐漸淘汰;移污與固污兩項污染源間的抵換,僅適用於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的高屏地區;藉由指定削減污染排放量,要求工廠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及最低可達成排放率(LAER)等措施,採行後仍無法降低的排放量,方可購買管制區內待淘汰車輛的排放量來抵換。
可以和移污進行排放量交易的4種污染物質,同時也是高屏總量管制計畫中所管制的污染物,然而移污的排放量卻不屬於該計畫中的管制項目,因此除了高屏地區原有的待淘汰車輛以外,並無法排除車主從別的縣市購買二手老車的可能性,使得移污的數量難以精確管控。
【問題2】移污排放量未受管控,抵換比例合理嗎?
目前環保署空污排放量查詢系統上,雖然可查詢到移動、固定、逸散三種污染源對各空氣污染物排放的貢獻值,但該系統的資料並非直接來自實測資料,而是以排放係數法,加成各種影響因子與參數對各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推估。詹長權認為,這樣的計算方法實測數據不足,不管版本如何更新,都未經過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