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貴在是否能執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筆者建議,應推動「政府採購機關與民間機構(設計、施工、監造、PCM)之協力夥伴關係」的新治理理念。即在實務上檢討公家機關主張「公共利益」與統包商首重賺錢營利之理念衝突問題。何況監造單位及PCM是否善盡為公家把關的責任問題?除了營利外,民間機構是否應有「企業社會責任」(CSR)的認知?
由於民間資源、人才愈來愈豐沛,但政府公共工程預算有限、擔任公務員的誘因隨「年金改革」下降等因素,筆者建議政府對於公共工程行政管理應由目前的傳統「層級治理」進化為「新治理」(new governance),重視政府-主辦機關-營造廠-監造及PCM等組織合作的「公私協力」形式,取代傳統的政府管監造及PCM,再由他們管統包商的「層級化治理」的傳統模式,就是改變主辦機關-監造/PCM指揮與控制統包廠之管理模式。因為工程施工及設計等專業及勞力、機具等資源實際上是由統包商提供的,它的品質意識很重要!巨佳營造當然會比新竹市政府公務員更能掌控工程品質?否則新竹棒球場就不會出現施工品質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之爭議;那麼監造與PCM的契約責任界線到底在哪裡?
由於公共工程經費規模龐大、專業性日益多元複雜外,民眾對公共品質的期待也日益關注,傳統之政府(中央與地方)之跨部門分工但合作模式,已經無法回應民眾對工程、公共事務服務面向,造成目前工程計畫與政策制度難以落實困境?
政治因素及數位科技進步,建議要改進工程服務的新風貌,未來的應朝向「公私協力治理」,而不同於傳統的主辦機關將工程發包給施工廠商,監造單位與PCM代理政府管理統包商/營造廠的施工品質之傳統模式。才能避免前開桃園市、新竹市等工程品質不良頻頻發生,雖然民眾觀感不佳卻又難找到公務人員行政怠惰、違法或便宜行事等證據?其實,公共工程傳統式的政府藉層級節制民間機構或外包給營造廠/監造/專案管理商的「垂直式權威導向安排」,難以管制民間廠商講求自利、可能偷工減料意圖的「市場導向安排」制度形式。因為難道那是人性使然的道德風險?何況政府對於品質標準之認定與統包商當然有間?
就辦理公共工程的組織行為而言,民間營造廠因為掌握勞力及專業等資源(約90-95%),在公共工程扮演腳色日益重要;但政府要藉傳統「層級治理」管制統包商卻是力不從心?監造單位與PCM亦常見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而派經驗、專業不足者到工地管制營造廠的施工品質,造成有些工程的設計書圖及品質管制制度難以湊效,徒然以書面文件應付了事?有些工程甚至是「重點監造」,他們不見得會常去工地監督品質?因為工地又熱又辛苦還加上危險?
目前數位化(digitalization )潮流下,工程品質數位管理制度逐漸浮現。例如以GPS定位追蹤土方流向、棒球場填土及配料、縮時攝影科技偵測工地現場等方式,這都是可以防止工程偷工減料,確保工程如質如式如期落實進行,但工地文化能夠與時俱進嗎?透過輸入工地品質、日期、安全等參數,了解工程品質良莠不齊!建議設計單位的書圖文件也要具有「可施工性」(Construability)。公共工程管理有待數位轉型,政府組織與民間單位間之品質資訊要透明、共享,民眾有「知的權利」!透過數位管理的「公私協力新治理」模式,摒除政府本位主義及民間資訊不對稱甚至應付了事?建議共同創造政府與民間共享的數位協作方式,建立公共工程品質資訊傳遞機制,推動公共工程的數位轉型,才是解決公共工程品質不良的經濟、快速且政府、廠商與使用民眾共創價值之平台化新治理模式!
*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暨中原大學土木系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