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魯迅狀告教育部,談今日教育部拒聘管中閔

2018-08-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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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批露,針對管案之後續處理,葉部長已明確排除管所涉論文和兼職問題;而是期盼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下稱遴委會)確認有無「揭露獨董」是否影響遴選。然按大學法明確授權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法規命令)第6條第1項僅將:「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學位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二款,明列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應行迴避」事項,並未將「獨董與董事」同事關係列入。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有關人員自無所謂的「揭露獨董」義務。事實上,同事關係態樣繁多(包括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等同事),似難以逐一類型化並列舉入法。至於「申請迴避」,同條第2項亦僅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始得解除委員職務。另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內部行政規則)第4點,亦復作如是規定。就本次校長遴選並無任何候選人提案申請迴避,且經遴委會和校務會議多次確認其過程並無疑義在案。故此,遴選會對於校長之遴選程序(包括利益迴避),既無違於上開法條各款規定,即屬於法有據,符合依法行政。在尊重「法治國」原則,以及「大學自治」等核心價值之下,又何來重啟遴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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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教育部身為大學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固具有適法性監督之權責。惟該部前兩任部長明顯屈從政治考量,在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卻一再延聘合法程序選出之校長人選,不但公然有悖「依法行政」原則,亦超出一般正理常規,至為灼然。倘拿系爭「管案」與前述「魯案」相比,雖前者管教授為「拒其上任」;後者魯僉事為「逕予免職」,兩者時空背景與事實態樣並不相同,然先後教育部均係未能貫徹「依法行政」,實無二致。哀哉!百年來我國法治竟無寸進,主政者與有司能無愧呼!鑒往知來,吾人在此大膽判斷,管案若能夠獲致行政法院實體受理,勝訴機率幾近百分之百。惟誠如葉部長所言:司法解決,曠日廢時,不如積極進行「有溫度的溝通」。

任期僅短短41天的教育部長吳茂昆陷入司法調查陰霾。(柯承惠攝)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任期僅短短41天,即陷入司法調查陰霾。(資料照,柯承惠攝)

所謂「有溫度的溝通」,照筆者粗淺的解讀:葉部長毋寧是在尋求「政治」與「法律」兩種不同價值判斷間某種程度的妥協與衡平。參諸學者陳銘祥所著《法政策學》一書有言:法律不可諱言地被決策者當成工具在使用,法律是手段、工具,並非目的。此一說法固然成立,但並不意味著決策者可以政出法從、恣意妄為。析言之,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生活規範,已然衍生出自我的原理原則(如合憲性、合法性及正當性),即便是由政治力、利益交易所決定之政策,亦不能對法律頤指氣使,為所欲為。另外,為因應訴訟外紛爭解決,美國法發展出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 ADR)。是類ADR機制早期雖以解決民事爭議為主,但適用於環境法領域爭議,亦無不可。葉部長早年負笈美國耶魯,又被公認為環境法學者專家,想必深諳其道。由此推之,部長對於管案後續之處理,亦必藉由ADR方式賦予各方更多彈性思維,來解決政治與法律間糾葛不休的爭議。

近日管案在檯面下藉由葉部長所作的溝通努力,已使得台大遴選會再次發表聲明,除確認校長遴選過程適法有據外,也表明願意提供這次遴選經驗,作為未來制度改進的參考基礎。明顯可見,台大遴選會與教育部雙方均已表達出「相互的善意」。合理推斷,管案後續處理過程中的障礙,僅剩如何安撫那些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別有用心,專放空言的政治反對勢力。但這些涉及政黨顏色、政治正確及意識形態等非理性因素,也是最為複雜難搞的部分,看來似乎情勢不太樂觀。此時,腦海中不禁浮現出兩句李白的詩:「總為浮雲能蔽日 長安不見使人愁。」事到如今,也唯有默默祝福葉部長,繼續加油!

*作者為輔法律學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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