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發函撤銷基隆市政府於今年三月下旬准予「您是否同意基隆市政府應拒絕協和電廠(含其附屬設施第四天然氣接收站)於基隆市的海岸及海域填海造地?」的複決公投案(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協和電廠公投案)。在中央政府與基隆市政府分屬不同政黨執政下,此案固難以避免掀起政治辯論。惟就法而論,本案則是相當單純,箇中癥結為:本案是否屬基隆市政府地方自治事項?
首先,回顧歷史,自二00三年十二月公投法施行以來,全國性公投呈現百花齊放之姿,迄今已累積二十個全國性公投案投票。至於地方性公投,嚴格來說僅有高雄市二00八年小班制公投以及新竹市二0二一年的喝好水公投。倘若將特別依離島建設條例舉辦的澎湖、馬祖與金門等四個博奕公投也一併算入,迄今地方性公投也僅有六個而已。相較全國性公投,顯見較為沈寂。
其次,就歷來地方性公投主文來看,以上六個地方公投案俱為緊扣地方自治事項「自我決定、自我負責」意旨加以辦理。尤其,高雄市應否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新竹市應否訂定廢污水管理自治條例?這些事項的決定,既無涉其他地方政府職權,亦跟中央政府職權無涉,悉依地方民意決定,以決定政策方向遂行。
本案提案人在「拒絕協和電廠(含其附屬設施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的核心主文前段加上「您是否同意基隆市政府」等語,復於後段添加「於基隆市的海岸及海域填海造地」云云,企圖取巧地將此案「偽裝」成地方性公投案,雖屬用心良苦。但承上所述,台電公司終究屬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並非基隆市營產業。因此,台電公司所屬協和電廠應如何經營運作為妥?本質上當然非屬基隆市政府地方自治事項,自屬無疑。此為公投法施行十九年以來一貫穩定的法界多數實務見解,期間也不因政黨更迭而有改變。
行政院此次撤銷基隆市政府准予辦理台電公司協和電廠公投案之決定,在法制上洵屬正確;在政治上,此舉也是給基隆市政府回歸依法常軌的下台階,盼基隆市府層峰也不要過度反應,當以市民福祉為念,地方性公投,僅能就地方自治事項而為決定,這是ABC基本原則。
*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