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26日)三讀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案,頗受關注與肯定。譽之者視之為台灣媒體史的歴史性時刻,有助於公共媒體及傳播生態的良性發展。但也出現質疑之聲,擔憂可能影響公共媒體的獨立性。如何看待該法修正的意義或功能,顯然值得進一步解析。
身為某種意義的「當事人」,對於相關意見自當予以留意,亦覺得有責任做些說明。畢竟此次修法有其意義與重要性,若不能釐清脈絡,適切理解,將無法實現修法的最高效益。爰決定以問答體方式提出個人淺見,供社會各界參考。
問:公視法此次修法涉及哪些要點?何以是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
答:公共電視法係於1997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距今已逾13年。公視法以往的修正都僅侷限於「點狀」調整,例如解除捐贈費用逐年遞減的規定,或是擴大董事會的成員規模等,無法與此次修正的幅度相提並論。
公視法此次修法至少有三個重點:(1)打開公共電視的法定捐贈預算9億元上限,並讓目前政府以補助、招標方式提供公視基金會的經費獲得常態化編列的可能性。(2)縮小董事人數為原初立法時的11-15人,納入員工代表董事,並調降董監事選任門檻為三分之二。(3)明確賦予公視在多元族群、區域需求及國際傳播服務上的法制基礎。
其他修正尚包括刪除「彌補商業電視不足」的成立宗旨,增列頻道必載規定,適用電視頻道分級規定,修正董監事消極資格及解聘條件,修改董事長有給職規範,調整決算相關資料審核程序等。整體而言,是公視法制訂迄今近26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問:公共電視法為何要在此刻進行修正?修正意義為何?
答:公共電視係於1997月7月1日正式開播,迄今已近25年。此段期間,電視產業不僅出現高度競爭,而且面臨數位轉型的挑戰,公視也由製播一個無線電視頻道邁入多頻道、多媒體、多平台的集團營運,現行公視法早已無法因應公共電視及國內傳播生態的發展需求。事實上,各界倡議修正公視法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歷任文化部長也幾乎都提出過該法的修正案。
公共電視集團化、數位化、國際化的任務擴增,缺乏法制化的基礎,確為此次公視法修正的重點,因此不僅在公視法第10條有關公視的業務範圍中,明訂公視負有服務多元族群、區域需求及國際傳播之任務,而且在第一條有關公視的成立宗旨中,明文要求公視必須「善用數位科技」。
「公共電視」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電視服務,而是不折不扣的「公共媒體」,必須積極邁向多平台、全媒體的數位營運。因此,此次修法對於公廣集團由電視事業邁入下世代的公共媒體,有著高度重要性。不過,公共電視法的修正並不只是為了公共媒體的發展,猶著眼於整體傳播生態及產業發展。因此,該項修法不僅是我國公共媒體發展的轉折點,也可能成為台灣傳播生態提升與影視產業發展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