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若質疑張男身心障礙證明(例如涉嫌偽造,或認為張男心智年齡高於《鑑定表》所示),於偵查程序中,應依法調查及提出嚴謹證明以推翻之,遺憾的是,綜觀台中地檢該案起訴書「均未提及張男身心障礙情狀」。筆者請問:「張男於偵查中提供之身心障礙證明,已顯示其心智年齡介於十二歲至十五歲之間」,檢方完全不聞不見?更者,該案張男在偵查中是否有「輔佐人在場?」
當客觀事證顯示「被告具有身心障礙(智能障礙)」,可判斷心智障礙者不懂法庭程序及在庭陳述內容,極可能導致保障不足或其權益受損,更者造成冤案,是以司法應給予充足之程序保障。誠然,身障者若涉及犯罪事實,應檢具客觀事證依法處理,但回歸「責任能力」判斷,請問:「檢方(法院)對一位心智十二歲之人,怎麼問案、依法處分或判決?」延伸觀察,該案張男經檢方起訴,嗣於一審審理時,心智十二歲被告「獨自到庭」當庭與檢察官「協商」認罪?由此觀之,一併比對南檢起訴《心智九歲被告洗錢案》,時至二十一世紀,司法程序上對身心障礙弱勢者於法庭上之保障仍然明顯不足。
隱藏的法庭對談、流於表相的司法程序
請觀察該案判決中《一審法庭錄音內容》(原音):
法官: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或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
被告(張男):沒有。
法官:「那我們講的你聽得懂嗎?」
被告(張男):「懂。」
(引用台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
智者以喻而明。A檢察官(或法官)問一位(心智)十二歲被告B,請看以下兩個問題:檢察官/法官問:「你聽得懂我講什麼?」被告B:「懂。」、檢察官/法官問:「你認罪?」被告B:「我認罪!」。以上重點在於「被告B(心智)僅十二歲!」A檢察官/法官於開庭時,被告B無輔佐人或家長到場,「這是問案?還是欺騙或欺負孩子?」
客觀審視《一審筆錄(原審卷第28頁筆錄)》記載,該案法官問:「是否具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或『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被告回答:「均無,可以陳述」。請問是否發現「原審『筆錄』多出一句?」
客觀而論,依該案之法庭錄音,原審法官係問被告:「那我們講的你聽得懂嗎?」用以代替:「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緩頰說是一種比較白話的說法,但是原審並沒有直接問「被告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關鍵內容。假設張男(心智十二歲、獨自到庭)係回答:「有領。可以陳述。」那不就更可怕?院檢直接將「責任」全推給一位心智十二歲的被告?該案偵查中《身心障礙表》等客觀資料已存在卷證中,為何檢方不見、一審院方也未察?該案二審提到:「原審基於照顧義務,對於被告是否因心智缺陷無法完全之陳述,即有主動查明之必要,並非可以視而不見。」二審此言為正論,所述客觀公正,應予肯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