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蘭在游牧般的學術生涯中,一直在反思剝奪國籍的意義,並焦慮地觀察美國和聯合國對這類問題的相關發展。鄂蘭在一九五五年任職為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政治學客座教授,為了在該大學舉辦一場題目為無國籍相關問題的講座,她準備了一些筆記,並使用了一些美國剝奪國籍的案件,來重新檢視在這些案件的脈絡中針對「擁有權利之權利」的想法。她這時候主張,「任何國家——無論其法律多麼嚴厲——都沒有剝奪公民身分的權利」。她再次嘗試在國際現實中確立這個限制性原則。
這是從「沒有國際機構可以取代主權」這個事實中得出的唯一結論,因此「即使是最基本的人權,也要作為公民權利才能發揮作用」。鄂蘭認為剝奪公民身分「可以算作危害人類罪」。這時候,聯合國法律學者正對《世界人權宣言》不具有約束力感到失望,因此投入完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人權法案。不過,鄂蘭的回應是堅持留下一項相關權利就好。她提議有「一項受國際保障的公民權——無論這項公民權是什麼」,而不是「一個有無數人權的法案,但卻只有最高的文明才能享有」。
鄂蘭在一九五五年的演講簡潔有力地闡述了無國籍對個人和國際秩序的破壞性後果。這種論點在起草《無國籍公約》時沒有被傾聽,起草的律師和文官認為缺乏國籍所造成的心理和社會後果還很不明確。相較之下,鄂蘭則在演講中堅稱,成為無國籍者會失去與人類的聯繫,並失去他們的公民身分。她的演講提供了一個抽象的方案——由國際保障的公民權——作為國際社會的基本條件。此外,她的論點並不看無國籍對個人的特定後果。
鄂蘭遵循古典的共和主義路線,她認為有那些生活在法律外的人存在,會汙染周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就像是帝國的擴張會威脅到共和國的美德。因此,她的演講論證了為什麼沒有政治或法律身分的個人會威脅到民主國家的完整性。雖然她在一定程度上對古典的共和制公民理想在二十世紀的重新復興負有責任,但是在她對無國籍問題的反思中,又回到了更簡約的法律保護理想。鄂蘭力陳,即使在承諾公民之間真正社會平等的福利主義改革時代,公民身分的實質變得越來越強大,但是成為政治成員的門檻條件依然至關重要。
鄂蘭對抽象公民權的堅持與戰後的普遍轉向背道而馳——戰後普遍轉向比較實質的公民身分定義(強調政治成員的社會性質,而不是形式的法律性質),並用這類論點為無國籍的邊緣化辯護。對包容做基本承諾的想法,使得鄂蘭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幾十年間的轉向也有扞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轉向以社會和心理學解釋來評估國籍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