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調查結果認少年行為已觸犯刑罰,且犯罪時已滿14歲,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抑或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法官可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使「少年保護事件」成為「少年刑事案件」。而檢察官一旦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認應起訴者,並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並依法審判。
近幾年來,不論何種類型的犯罪,犯罪年齡層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如近來常見的詐騙集團通常都是吸收無社會經驗的少年當車手,以低工時、高報酬、沒有法律責任等吸引青少年加入犯罪的行列,部分青少年誤信未成年人不會有刑責,再加上高報酬的吸引,變成詐騙車手,留下前科。
在這邊要特別提醒青少年,雖然我國就少年處置係以保護為主,但觸犯法律,仍難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除了民法上,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向少年或少年的父母要求損害賠償;刑法可針對不法犯罪所得進行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明知違法、無償取得、為他人取得均予沒收,並可及於第三人,也就是未成年人所擔負之法律責任不比成年人輕,千萬別因一時僥倖心態,觸法而不自知。另外,補充說明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的兒童,如果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我國目前法制,也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作者為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