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觀點:助拳圍勢就是義氣?錯!這叫共同正犯!

2018-06-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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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族群要注意被「義氣」號召是否觸法。圖為西門町鬧區的青少年(本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青少年族群要注意被「義氣」號召是否觸法。圖為西門町鬧區的青少年(本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阿明(化名)為一社會的新鮮人,平時沒事總喜歡跟朋友們一同廝混,某日阿明跟往常一樣,下班後與朋友約在釣蝦場閒聊,當場一位朋友阿華臨時接到電話通知有人遇到感情糾紛,已經約了對方在某加油站前談判,需要人手到場助陣,於是阿明基於義氣決定跟阿華一同到現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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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阿明意料之外的是,現場約20多人都攜帶棍棒等武器,阿華安慰阿明這只是壯大聲勢用的,並不會真的打起來,阿明雖然覺得不太對勁,但他擔心倘若這時候臨陣脫逃將會一輩子被看不起,因此硬著頭皮繼續跟大夥待在一起。過不多時一輛深藍色轎車開進加油站加油,在場一個帶頭的突然大喊「上啊」,一群人彷彿失去理智般各自抄起手上傢伙就往車子一陣猛砸,當駕駛被拖下車後,群眾的情緒如同導火線被點燃般炸裂開來,並迅速感染現場每一個人,阿明雖然沒帶武器也只是站在外圍擠不進去,口中卻也不自覺跟著喊「打!打!打!」直到有人發現駕駛疑似沒了呼吸心跳,闖了大禍的青少年們突然一哄而散,阿明也跟著阿華匆匆逃離現場,嗣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帶頭的人認錯對象,誤殺了無辜路人。

阿明雖然沒有實際拿武器攻擊被害人,然而他忘情吶喊的樣子卻被加油站的監視器一清二楚錄了下來,也因而收到了檢察官的傳票。

助拳不出手,還是可能被認定有犯意聯絡

近年來台灣社會新聞時常發生,青少年族群間偶有糾紛相約談判,雙方為了比氣勢,比排場,即以「義氣」為號召,不少正值血氣方剛的青少年為了相挺抑或是同儕壓力而前往助陣,不少人出於投機心理,認為自己只要出面不出手,一方面可以賺取「義氣相挺」的人情,同時也不會構成刑責。然而,目前法院實務對於共同正犯之認定,採取「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只要主觀上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或是客觀上有做構成要件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依照共同正犯之法理,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行為當下才發現彼此都有犯罪的意思也可以。犯意聯絡之達成也不以明示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就如同本案中之阿明,雖然原本只是單純去湊熱鬧沒有打人的犯意,然而在群眾煽動之下忘情投入加油吶喊,就很有可能被認定與其他人達成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

至於共同正犯要負責的部分,則以犯意聯絡範圍為限,超出犯意聯絡的部分原則上不用負責,不過如果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的加重結果,雖然超出原本犯意聯絡的範圍,但若是在客觀上得以預見的情形時,仍須負責。以本件群毆事件為例,阿明以及大多數人原先的犯意聯絡雖僅止於傷害,當中卻有人持棍將被害人打死,這個死亡的結果固然超出阿明的犯意聯絡,然而在持棍棒的群毆事件中,參與者客觀上應可預見,若被害人遭棍棒攻擊頭部或要害,可能會發生傷重死亡之結果,因此,本件中縱然阿明未實際下手,但仍可能還是要背負傷害致死的罪責。

在此奉勸青少年朋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勿為了逞一時義氣,而賠上自己大好青春。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常做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一不小心就會觸法。暑假即將到來,切莫因一時失慮而斷送大好前程。

*作者為律師,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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