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所在 非謀殺可否判死
被告曾有多次犯下強盜及強制性交的前科,在入監服刑七年後,出獄不到一個月時間,又再度接連犯下強制性交、強盜及強盜殺人等行為。其中,在本次案例中,被告打算闖入被害人家中強盜財物,當下卻持刀將被害女子殺害,殺害後並縱火燒毀房屋,被告的殺人犯罪行為是否具計畫性,被告是否應判處死刑?
人民法感的判斷(一審判斷)
第一審判決中,從被害者屍體傷勢來看,被害者的左胸部及頸部共計有五處遭刺傷及切傷的痕跡,特別是位於左胸部三個傷勢,不論是哪一刀都可以造成被害者死亡之重大結果。因此,根據法醫證詞,可判斷當時被告是在具有殺人故意的情形之下,持刀子朝被害人左胸部位突刺三次。
若從過去判例來看,對於被殺害人數僅有一人的情況下,欠缺「殺人計畫性」的強盜殺人案件中,大多不會科處死刑。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雖有「強盜計畫性」,但欠缺「殺人計畫性」;不過,卻仍在量刑時指出:「並非殺一人即不能判處死刑」,並審酌以下「特殊情事」,作出應判處死刑之判斷:
手段
本案被告的殺意極為強烈,殺害態樣亦非常的殘忍且冷酷無情;放火行為亦具有相當高蔓延之危險性,是非常惡劣之犯罪行為。同時,本案亦造成難以回復之結果。
前科、品行、素行
松戶事件以外之犯行,強盜、強制性交等行為亦屬重大且惡劣,且過程中亦可能造成被害人生命及身體重大危害等重大被害。
被告先前犯罪累累,縱未犯下殺人的前科,但被告在服刑完畢不到三個月內,接連犯下本件強盜殺人案及多起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可見本案被告對於重要法益的輕視及被告之犯罪傾向。
犯罪後態度
被告除了否認本案的殺人行為外,對於其他的犯罪行為都坦承不諱,甚至是表明自己能償命等;被告也透過書信向被害遺族表達謝罪,甚至在逮捕後企圖自殺。另外,被告的母親及妹妹在法庭上的發言,也希望能夠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因此,似乎可以窺見被告對於所犯罪行感到後悔。
然而,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言行舉止及犯行態樣均難以取信,特別是被告在法庭前後不一及不合理的陳述,推論被告並未據實以答,僅是為了迴避責任,因此認為被告並未深刻地反省。
遺族被害情感
從本案被害人被殺死的屍體情狀來看,被告的殺人行為是非常冷酷無情的,甚至還放火燒毀被害人住所湮滅事證;對於突遭此重大事件的被害遺族來說,被害遺族處罰之感情極為強烈,對於被告求處死刑的心情亦能理解。
綜上,從被告在短時間接連犯下之犯行來看,被告本身反社會性之性格傾向已根深蒂固。本案強盜殺人案件中,遭殺害之被害人雖僅有一人,該殺人行為雖不具計畫性;但考量被告在短短期間連續犯下重大案件,被告之人格傾向及對於被害人等,造成生命身體之重大危害及危險性之情形下,已無迴避死刑裁量之理由。鑑於上述考量事項,被告之刑事責任相當嚴重,因此認定判處死刑應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