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月1日舉行的模擬憲法法庭討論死刑是否合憲,聲請方提出於本判決宣示前,應作暫時處分停止死刑執行,而模擬憲法法庭基於不可回復性、急迫必要性及利益權衡等要件,頒布暫時處分,確定聲請人湯申及其他受死刑確定判決宣告尚未執行之案件,暫時停止執行。
聲請方律師顧立雄代聲請人湯申提出主張,認為死刑判決侵害聲請人所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第15條生命權,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由於死刑侵害聲請人生命有不可回復性及急迫必要性,因此請求宣示判決違憲前先作暫時處分,停止聲請人及其他已受死刑判決但尚未執行案件之死刑執行。
關係機關則主張,法務部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2點第2項已規定死刑案件提起憲法解釋但程序仍進行時,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因此聲請人案件並無作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大法官審理後作出決議,由於死刑是以國家權力直接剝奪個人生命,一旦執行即完全沒有回復的可能,因此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通過暫停處分,停止執行聲請人湯申及其他已受死刑確定判決但尚未執行案件的死刑執行至釋憲判決宣示,而待釋憲判決宣示後,此裁定即失去效力。
此外,聲請方也提出擴張暫時處分之要求,希望能暫停判決《刑法》第33條死刑,不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此要求已超越聲請人主張,且有侵越權力分立界線的疑慮,茲事體大,僅有4位大法官同意擴張暫時處分範圍,5位大法官不同意,因而裁定未確定死刑案件不在暫時處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