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泰釗密令?」日前《柔道教練摔童案》(下簡稱「該案或摔童案」)判刑九年定讞,太報(8/2)報導:「(原文)檢察總長邢泰釗更直言:『於心何忍?』他已『密令』檢察官著手研究是否有救濟途徑。」天下父母心,該案可體諒父母喪子之慟,惟然懇請細察,檢察總長或檢方怎能干涉法院量刑?
院檢各有職司、總長「密令」干涉量刑?
2021年4月下旬,柔道教練何O樂於訓練時重摔七歲男童,致生男童昏迷及最後死亡結果,一時輿論譁然。該案屬於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自應尊重檢方起訴及法院審理與量刑。考台中地檢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14103號)係以《傷害致重傷罪》起訴,並請求依兒少保障法加重其刑,該案經一審、二審判決,嗣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12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註:中檢係起訴《傷害致重傷罪》,黃童於同年6月29日晚間死亡,法院審理依《傷害致死罪》判決;詳台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台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
太報(8/2)該則報導表列多起司法案件,惟查所舉案件多為《重大家暴傷害暨虐童案》,細比對可知與《摔童案》客觀事實有別,至於律師等基於兒少保護所提專業意見應尊重之。智者以諭而明,假設某法官就個案判決有罪及量刑,司法院長、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等高官「跳出來『指責法官』個案量刑太輕?」請問是否發現「干預司法核心審判事項?」請別忘了,邢泰釗為現任檢察總長!
按「刑罰及刑度裁量」涉及被告生命權、自由權等基本權利,應由法官判斷之,為避免法官濫刑或枉判,基於人權保障及司法資訊公開透明,實務上司法院設有《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茲呈現歷年案件之量刑統計;基於審檢分隸,刑案起訴後應由法官依法審酌及判斷,「量刑」屬於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檢方若不服法院判決(包含量刑,例如:「判太輕或太重」),當依法上訴救濟,此即為現行法制之規範。
司法量刑專屬法院,豈容檢方干涉?
按《摔童案》屬於「傷害致重傷(或致死)案件」,當點入司法院量刑系統,可以發現審酌項目包含:「被告是否居於主謀、行為人數、被告年齡、被害人體態處於相對弱勢、被害人是否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犯罪情節是否殘忍及犯罪所生危害或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量刑標準,即透過客觀審酌要素及要件,提供法官就個案判刑量準,並由民眾公開閱覽知悉統計數據。審酌該案一審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已依兒少法加重其刑),二審對於量刑部分說明(節錄):「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已於理由內說明其審酌之量刑事由,…原審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所量之刑亦屬允當,並無應構成撤銷之事由,難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由此可明,案經三審,院方確實認為原審量刑尚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