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解釋「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違憲,引起一番爭論,爭論各方都有其依憑,但爭論對解決問題卻毫無助益。
要解決的問題是毒品氾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將販賣毒品者永久隔離(死刑/無期徒刑)是為了禁絕毒品,可是法官對於情節較輕的毒販卻「判不下去」,這是比例原則,不能說法官沒道理,可是不依法判決就是不對,因此憲法法庭的解釋也有其考量。然而,民代以此砲轟憲法法庭又佔到了道德制高點,於是義正辭嚴、不容狡辯。可是,一番論戰之後,毒品氾濫問題還是不得解決。
明朝萬曆年間兩位名士江盈科與袁宏道私交甚篤。一日,江盈科去拜訪袁宏道,看見袁宏道在九月間居然穿上了重棉(厚棉衣),打趣說:「這衣服太熱了,怕不要流鼻紅(鼻血)?」袁宏道的弟弟袁中道一旁接口:「不穿,卻又怕流鼻白(鼻水)。」
以上對話當朋友之間嗑牙可以,若討論正事就不對了:人是活的,衣服是可以穿脫的,農曆九月乍涼還熱,覺得熱了就脫外套,覺得涼了就添外套,當然不能「一件到底」。可是前述爭議卻沒有變通餘地,不判死刑就無以禁絕毒品——不願流鼻血就只能流鼻水,但真是這樣嗎?
《韓非子》一則:商朝的法律對棄灰於道者處以砍手之刑,子貢認為刑罰太重了,孔子對他說:「灰倒在街道上必然撲面蓋人,人被灰撲面一定脾氣不好,脾氣不好就會打架生事,結果可能導致家族械鬥,所以,那是對製造家族械鬥的刑罰。要知道,重刑是人之所惡,不將灰倒在街道上卻是很容易做到的,用人們易於做到的遏止人們所厭惡的,正是治理國家的方法。」
去過新加坡的人都經驗過,在下飛機前會再三告誡「持有毒品在新加坡是唯一死刑」,而大家都認同,新加坡禁絕毒品的成效卓著,正因為它們嚴格執行那個法律。事實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那一條的規定,就是想要效法新加坡。
可是我們的法官卻「判不下去」,為什麼?是我們的法官比新加坡的法官姑息毒販嗎?是新加坡的法官比我們的法官更冷血嗎?相信都不是,那是為什麼?
這一次聲請釋憲,是一名毒販的女友因為「接了三通電話」而被判15年,刑期甚至比毒販男友還重,到憲法法庭才認為「那一條」部分違憲。大法官顯然是考量「基層販毒者」與大毒梟相同刑度不服比例原則,才做出解釋。
討論到這裡,問題似乎又回到「流鼻血還是流鼻水」的兩難,但解決問題不能這樣思考。
台灣社會毒品氾濫問題的重中之重是校園毒品氾濫,青少年染上毒癮的後果,比棄灰於道引起集團鬥毆絕不稍減,而對將毒品引進校園的毒販,學生家長更莫不恨之欲啖其肉,因此在此提出建議:
憲法法庭釋憲後,立法院必得修改法條,可以加一條針對將毒品引進校園者處以「永久隔離」之刑,並應速審速決速執行的條文。而必須配合的是雷厲風行的校園掃毒,其實這應該在修法之前就開始做,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抓不到毒販或只抓得到小咖,法律怎麼嚴厲都是沒有用的。
* 作者為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