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致力犯罪防治之目標在於降低犯罪率,較為強調治安滿意度,然犯罪恐懼感卻較被忽略。「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的重大指標,亦嚴重影響民眾的生活品質,並傷害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進而造成社會的疏離與参與。
自從筆者在等紅燈區,發生了被追撞意外後,如今每每停等紅燈時,都會產生莫名的出汗、發抖、潮熱、感到強烈的恐懼或恐慌、變得焦慮、氣促、換氣過度、心率加快、胸悶或疼痛、噁心、感覺虛弱或頭暈目眩且感到困惑或迷失方向之幽閉恐懼症症狀!或許對於某些患者而言,幽閉恐懼症可能會自行消失,不過對於其他患者則可能需要長期的治療,以便管理和應對他們的症狀。然浩大路口,又非狹窄或擁擠空間,怎會產生最常見的恐懼症之非理性和強烈的情境恐懼感呢?竟是車禍後,交警作筆錄時問我:「你等停紅燈時,為何沒有看後照鏡,而被追撞!!」難道被撞彈飛十數米,頸椎嚴重受傷的我,做錯了嗎?
雖然我們不能期待所有社會團體的成員都不會違規違法,但至少應可預測當發生事故時候,法規與法律能適當地保護守法守規的民眾吧!雖刑法第12條謂「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但就此「過失犯」的檢驗架構而言,係指行為人之行為非故意,則必須另退而檢討過失犯成立之「可能」。亦即,尚必須透過「過失犯」各項要件檢驗後,方能確認註,而非行為非故意即為過失。就筆者案子,以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我沒有看照後鏡),或預見結果(我沒有想到會有人低頭撿物,而沒注意到前方有人車等停紅燈而被其追撞)的可能性,以此作為要件,學說上稱為「行為不法」。另所生的結果原屬可避免者(若我有看照後鏡),為結果(我就可能想到會有人低頭撿物,而沒注意到前方有人車等停紅燈而不被其追撞的可能性)不法」。又此二者間,必須具有關聯性,才能成立(追撞我知他者)犯罪;若僅具上訴行為不法,而結果的發生卻不可避免時,因缺結果不法,尚不構成過失犯。
醫療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如同交通一樣,均可能涉及行政處分、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其中以刑事制裁最為嚴属,亦最為當事人所畏懼。而刑事責以医療行為具有社會損害性為前提,一個失敗的醫療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過失犯非難的重點是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醫師違反注意義務最常見類型是疾病處理瑕疵。有些學者探討醫療行為之客觀注意義務,先就醫療過失犯之刑事意義加以說明,次就系爭核心概念―消極不作為舆積極作為之區別加以探討,且深究不作為在醫療上的特別意義,是否重點在於不作為,再者,一併指出違反醫療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宜有一套客觀的指導原則及作業標準,不但能保障病人亦可保護醫師,以減少醫病糾紛(陳英淙,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