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慢令致期?中選會提前截止收件的合法性商榷

2018-09-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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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公民投票法依照法務部全國法規系統,屬於行政項目,依照公民投票法上開規定,公民投票法既然沒有期日期間的規定,又無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之規定,就期日期間事項,在公民投票自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然行政程序法,最多僅有對人民申請案件,由行政機關「延長」處理時間,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於無法源依據下,對人民的送件時間「提前截止」。是以,即便回歸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中選會之提前截止收件舉措亦恐屬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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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同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同法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等語,分別就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與公務員應有之服勤義務,定有明文。

承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與其所轄公務員,依照前開公務員服務法應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公民投票法並無規定人力或物力缺乏,即可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提前截止收件,或使公投案不成案,依照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即便是有加班或者勞累的情況下,公務人員亦須依法完成其勤務,否則能難謂無失職,若藉故提前截止收件,更恐有違法之虞。

或謂:公務人員亦應受到勞動條件保護,豈能加班云云。然眾所周知,依《所得稅法第71條》與《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的申報期間規定,每報稅截至5月31日最後一日,國稅局同仁們因為報稅民眾蜂擁而至的報稅案件,常須加班到晚間,何曾見到國稅局以截止日雖為5月31日,然因案件過多,另於法無明文的情況下,「提前截止收件」時間?今公民連署比對納稅人,無論是案件複雜或人數多寡都不能等量齊觀,舉重以明輕,中選會焉能以人力物力不足而提前截止收件時間?

況且,《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意旨:即便下午4點到隔日上午8點為上班時間,備勤時間為下午10點到上午6時,依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與第10條規定,仍不能藉故擅離職守,可以用「加班申請」與「補休」方式補救;試想:因本次公投案件眾多,中選會與同仁勞苦功高,自不免焚膏繼晷、案牘勞形,然若認人物力不足則需提前截止收件,不僅與上開判決意旨不合,亦恐屬違法卸責之舉措。

綜上所述,論語提及為政四惡:「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等語,相信大家中學課本皆有基本常識。即便筆者個人對這次各色各樣公投議題未必贊同,然中選會不看時間當否,僅不斷提前截止期限,豈自許依法行政?能尊重國民主權?能推說無慢令致期?希望中選會的長官,能夠對上開疑義,細細思索一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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