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臺灣大學(臺大)宣布「沒有教育學院,不設附中」,引發新竹縣長、民意代表及家長協會的反彈,使開設師資培育課程的國立大學(大學)設置附中一事,受到大眾的關注。
但臺大真的負有為滿足新竹縣需要高中,而在閒置的校地上,設立附中的責任嗎?或許由大學為什麼會設置附中、臺灣現有附中的實際效能等問題略加探究,即可找到答案並可對附中的未來發展,有所期許。
大學設置附中的目的
教育史上,大學設置附中的首例,是有「教育科學之父」稱譽的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 1776-1841),1810年於德國Konigsberg大學所創。基於「教學不僅僅是學術,還必須有演示和實習,……我想找一些男孩,每天教導他們一小時,讓聽過我授課並熟悉我教學法的年輕人,透過觀摩和交流,逐步完成教師訓練。……這種小型實驗學校,可以做為未來大規模學校的最好準備。」的理念,赫爾巴特在開設教育研究所(seminary)的同時,也附設了實驗學校。身為教授的他,不僅親身投入該校的教學,也鼓勵其他的教授參與,使該校成為教師和教授共同研究與實踐的場域。且正因為長期的實驗經驗,使赫爾巴特建構了完整的教育學理論,而有1835年代表作《教育學講授綱要》的問世。
此後,各國的師資培育機構,多附設相應的實驗學校,如臺灣自日據時代所設立的師範學校,即均設有附小且延續迄今。而我國自民國21(1932)年《師範學校法》公布以來,凡與師資培育相關的法規,亦均有和當前《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一致的規範。
依據《師資培育法》,大學所附設的學校,校名應是「○○大學附設實驗學校」,如「臺灣師大附中」的全稱,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實驗高級中等學校」,足以令人「望文生義」地掌握其所應具的三大職能:
一、本質為「高級中等學校」:須遵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範,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二、性質為「實驗研究」:基於大學「得」設立附中的精神,附中本就屬於一種實驗,由大學不斷評估是否滿足需要,決定是否續辦或調整辦理方式;因而亦須接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規範,承擔各研究機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教授經一定程序規劃的相關實驗或研究,藉供未來普遍施行時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