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永祥專文:追求幸福─個人的與公共的

2023-12-3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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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圖/Priscilla Du Preez @Unsplash)

作者說,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圖/Priscilla Du Preez @Unsplash)

美國的《獨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視為人類「固有而不剝奪的權利」。拿「追求幸福」跟生命、自由等崇高的價值相提並論,似乎並無不可。若是跟不到一百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所提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三項「自然權利」對比,「追求幸福」的涵蓋範圍顯然要比「財產」更為寬闊,也更展現了人的能動性。但是「幸福」是不是有一點日常、平庸、瑣碎,甚至於俗氣呢?馬克思跟尼采都嘲笑過,「幸福」被效益主義高懸為道德的終極標準,不過反映了英國小雜貨店老闆的道德觀而已。「追求幸福」為什麼構成了建國宣言所必須強調的一種最高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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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換個角度看,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與其說是「最高價值」,不如說是最低度、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無論身分、地位、能力、成就,都擁有這些權利,美國的開國者形容為「固有而不可剝奪」,意思應該在此。問題是生命權和自由權茲事體大,通常備受重視,歷來的思想家和建國者都會懸為鵠的。至於「追求幸福」,則往往被歸為個人的權利與責任,並不是政治所能夠──或者需要──過問的。

另一方面,也有漢娜.鄂蘭這種推崇公共生活的思想家,強調真正的幸福是「公共幸福」,也就是在政治領域與他人合作,從事社會集體的共同追求時所達成的創造感;至於私人的滿足、如意以及追求個人的目標,之所以顯得小器、脆弱,正是因為這種「確幸」只能寄身在現狀之下,寄希望於現狀的接納而已。但是人類的「幸福」無論如何應該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啊!她認為,這個關鍵的道理,正是美國的開國者所倡議的。

在這裡,我無意討論「幸福」涉及的種種哲學問題。我認為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這些故事本身並不直接涉及所謂的公共幸福,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攸關重大。必須承認,一個社會,一套法律體制,如果對這些小事無動於衷,或者竟不留下當事人申訴抗告的管道,那才是公共性的失敗跟恥辱。

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本書敘述的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牽動了大量的公共爭論,甚至於在事前和事後引發了一波波的社會運動,經久不歇。畢竟即使是小人物的日常幸福,通常也具有龐大的公共能量。美國的法律體制把個人幸福跟公共幸福結合的方式當然也有它的問題。不過這是一種舉世無雙的體制,並且往往能取得歷史性的突破;指出這一點,正是劉宗坤先生這本書的貢獻。

最後我說一點自己的體驗。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而在人性的悲劇和喜劇之間,就後果而言,這些訴訟好像總能帶來一些可以度量的社會進步。這本書給我──也會給其他讀者──帶來了一些希望和信心。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本文選自劉宗坤所著《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八旗文化)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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