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或會問,所謂追求幸福的權利,聽起來頗為平常,為什麼能在美國的司法抗爭史中,起到那麼大的作用?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權利觀的政治意涵有更多認識。
首先,將追求幸福視為個人權利,並對國家的行為構成法律約束,意味著我們承認活得幸福是每個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道德分量。人作為有反思意識和價值意識的存在,不僅只是希望活著,還希望活得好。活得好,不僅是活得快樂,也不僅是當下欲望的滿足,而是在一個合理的社會環境中,過上自己認可的生活,活出人的價值和尊嚴。
其次,《獨立宣言》強調的,是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實現」幸福的權利。是誰在追求呢?自然是獨立的個體。既然如此,個人就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體現了這樣一種信念:我們生而自由和獨立,我們的幸福,不是靠別人賜予,而須靠自己去追求。最後能否實現幸福,個人的選擇和付出,起到重要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國家不應實行家長制式管治,以人民幸福之名,強行要求所有人接受相同的幸福觀。道理很簡單:既然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和對美好人生的構想,國家應該尊重人們的選擇。
再其次,《獨立宣言》所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是彼此分割和互不相干,實際上,前兩者為追求幸福的必要條件。生存權容易理解,自由權的重要,在於給予我們每個人選擇的機會。活得幸福的前提,是每個人都是自主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選擇信仰、職業、婚姻、朋友,以至生活方式和政治連結。沒有自由,人就只能活在屈從和奴役的狀態,無法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
最後,要活得幸福,不僅需要生命和自由,還需要安全、食物、居所、教育、醫療和工作,也需要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尊重,更需要友善的社群關係和豐富的公共生活。欠缺這些條件,個體就難以通過各種活動去發展自己的能力,實現自己的目標,從而肯定自己的價值。追求幸福,既不抽象也不複雜,就是個體能在公平的制度環境中,發展必要的能力,並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自主地追求自己想過的生活。
以上所述,是「追求幸福」的應有之義。明乎此,我們就能夠理解,爭取政治平等和性別平等,反對種族隔離和膚色歧視,以及要求教育平權和社會福利,均可視之為一種「追求幸福的政治」(Politics of Pursuing Happiness)。既然追求幸福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政治就有其普遍性和迫切性。它不僅對美國人重要,也對世界上每一個人重要。我們因此有理由,要求所有政府尊重和落實這項權利。
在這樣的視角下,我們當能理解宗坤先生花大力氣寫作本書的用心。他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他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本文選自劉宗坤所著《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八旗文化)推薦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