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面的妥協、合作
日人一方面逐漸剝奪清治下臺灣豪族之地位,以樹立其統治威權;但另一方面也對順從之豪強的權益,作某種程度的承認。茲以林家利源之一的樟腦為例說明。
劉銘傳時代林朝棟控制中部樟腦之產銷權,其下轄有隘勇營,維持番界之安全。日人領台初期,官力有所不及,1896年3月,總督府以敕令39號,襲用撫墾制,林家權益乃不受影響。然而,總督府控制手段步步逼緊,1896年,臺中縣政府諭示林紹堂,其所自置之隘勇,自10月1日起,需接受其管理,每月發給貳仟圓為薪糧之費。其中重要條款為:
- 隘勇人數定為400名,成員如有變動,須隨時報明;
- 隘勇須聽從官府調遣,並不得有暴行;
- 火藥由地方官稟請總督府軍務局補給。
換句話說,日本當局容許林家保有一定數目之隘勇,以維護其樟腦權益,但喪失主導權,而須聽從其調度、接受其補給。
1898年6月,臺灣總督府為控制世界市場,進一步發布律令,改樟腦為專賣事業以控制產銷。1899年6月,設臺灣樟腦局以執行任務,3年後,收益大增。同時,總督府為強化統治與增進山地資源的利用,將隘勇線逐步向內山推進。林家之隘勇在1901年臺中改為廳後,林紹堂轄下之原林朝棟2營隘勇仍允許保留1營,保護水底寮至埔里社間之製腦業者。在1902年後之討蕃事業中,隘勇、隘丁多被動員起來執行任務,如1902年之討伐南勢蕃稍來社,林家所統轄之隘勇自亦配合政策,聽候差遣。
在日本統治下,林家政治上難以發展,自然轉向經濟求出路。為此,甚至與日人合組公司,如林紹堂曾與藤田、住友兩會社組「台阪公司」,從事熬腦業;惟此項合資企業不甚成功,而於1898年9月13日宣告倒閉。
至於林朝棟,雖身在大陸,但仍心掛臺灣產業。他先派其子林子佩入籍,以承管巨大家業;林子佩死後,由季商、瑞騰接替。其中季商之角色特別值得注意,由於目前所搜集之資料未齊,無法得知其活動之全貌,在此僅舉一例說明。如林季商在臺中大街設有「合昌商會」,1900年9月,他自上海歸來,又加以整修,以期提高獲利。1901年5月間,林朝棟又聘請福州人葛宇寬來臺,以輔佐林季商,經營事業。又,林朝棟三弟輯堂(朝宗)死於1901年11月20日,其生前財務關係之善後,亦由林季商出面料理。可見他已成林家之首腦。
林季商亦有近代事業之頭腦,有意經營金融業。1903年12月間,他籌設一信用組合以為中部之金融流通機構,名曰「有本公司」。其辦法是:(1)資本金定為十萬圓,向臺灣銀行貸出,再貸予他人;(2)以自有之田園為抵押,向臺銀貸款,而貸予他人時,亦取田園為擔保。由於未有進一步資料,不知總督府是否批准。1904年,林朝棟在大陸死後,林季商等林姓族人依然投身於工商業之發展,如1905年,林季商、林烈堂、林資彬、林獻堂等族人之創設「嘉義製腦組合」,以發展阿里山之製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