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頂新越南油案因密集開庭,週週都有新進度,近期更因屢傳專家鑑定人出庭,使審查進度逐漸逼近問題核心:「到底頂新油有沒有問題?」。從檢方於10日傳喚的鑑定人「義美公司總經理室陳伯璋協理」來看,其實檢方恐怕是有點心虛了!
先要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明訂各項證據方法,並沒有所謂的「專家證人」!關於人的證據方法就只有「證人」和「鑑定人」。證人是針對「事實」做陳述,也就是在刑事程序中,陳述自己對於該刑事案件待證事實所見所聞的人;鑑定人則是陳述「意見」,也就是本於「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
從這個先決條件看來,對於檢察官聲請之鑑定事項「業界溯源管理」,這位義美陳協理有足夠資格得以協助鑑定嗎?
首先,只需要思考一件事,就是義美公司有無「油品精煉」的經驗?這位陳協理在庭上明確回答「義美沒有油品精煉業務!」,既然如此,找義美來看油品精煉應有的溯源管理,就如同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一般荒謬!
再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言:「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乃無罪推定原則,但從頂新案偵查和審理過程來看,檢察官是否有遵守此一原則?檢察官的任務是維護法律,所以有其客觀義務,不是要站在被告的對立面。因此找沒有油脂精煉專業的義美來鑑定,充其量只是高舉「業界良心」的神主牌,將目前被媒體稱為「食安模範生」的名號無限擴張,試圖凸顯「頂新絕對黑心」的主觀預設。
至於媒體拿頂新律師團質疑義美品管一事做文章。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就是要在程序上維護被告應有的權益,所以在庭上拿出產地標示為越南的義美蔥油餅產品包裝袋來試圖釐清義美對豬油原料的溯源管理,還有義美水煮豬油產品不符合CNS標準、又如何做品質控管等事項,本來就是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判原則必要之事。
此外,檢察官起訴時只用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的證詞和幾張現場照片就認定頂新公司用的原料油是「無法食用」,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要證明被告有罪,檢察官要提出充分的證據,只憑照片起訴,難道檢察官的眼睛比檢驗設備還厲害?且檢察官後續又聲請傳三位鑑定人。先不管檢察官根本未在準備程序時就提出充分的證據調查,現在都已經是審理程序了,到現在居然還一直要傳喚鑑定人來補充起訴時原已提出的證據,可見檢察官的起訴證據根本就很薄弱!
法治國家如果凡事訴諸道德,只拿照片起訴、拿良心來定罪,動不動就說誰有良心,誰沒良心,那良心的標準又何在?依法行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關於這一點,法官、檢察官、律師、新聞媒體和全國民眾,都不應該去撼動!拿業界良心來掩飾自己心虛的檢調,更應該受到監督!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