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不是你,那是誰?—還記得「盧正」案嗎?

2024-03-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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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案件依一般常識而言,應已達到不正訊問、刑求的定義,幾無疑問。在此情況下,員警並非「執法過當」,而是根本違法的問題。雖然在警方的判斷中,其所認定的嫌犯,應該已有高度可能就是實際犯罪者,但歷來,甚至是自古以來,刑求逼供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執法者基於所謂的「相關經驗、直覺判斷」或實際上掌握的事跡證據等,認定了嫌犯以後,為了辦案便利性,對於否認犯罪者,先天性存在著敵對關係,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嫌犯一旦落入執法者手中,置於執法者實力支配下,配合的都好說,不配合的,如果遇到不肖的執法人員,在績效壓力、長官指示、薪資與勤務不成比例、如果又遇到當天心情不好,那嫌犯被「教訓」、「處理」,又恰好都沒有開密錄器,其實都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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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說一,絕大多數基層員警的辛苦與壓力負荷,絕對是社會應該重視的問題,歷年來多起員警不幸輕生、近日八堵派駐所員警執勤遭撞身亡事件等,在在都顯示著我們警察弟兄的艱辛與不易。(對於警察的權益血汗問題,乃另一問題,如時間允許,自當另外為文探討)

但對於整體結構性問題中依然存在的刑求問題,警察執法心態是否存有僥倖、遊走法律邊緣(其實就是違法)等情,除了最直接影響著多數民眾的權益,以及對警方的信任,影響更深遠的,便是因刑求逼供而直接導致的冤案、冤獄問題。

在今年1月18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舉行「請司法面對盧正:呼籲檢察機關為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救濟」記者會,提出三大新證據以及一個新事由,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即使盧正已遭到執行死刑近24年,他的家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們、相關司法改革與救援組織,仍然積極為盧正爭取平反,沒有放棄。

何謂盧正案?在此用簡單篇幅說明:1997年,台南發生一起擄人勒贖撕票命案,盧正被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在遭留置長達31小時後,盧正「自白犯罪」後遭收押,檢察官將他以殺人罪起訴,法院於2000年判處死刑,同年執行死刑。(詳細內容,可參導演蔡崇隆的《島國殺人紀事二》紀錄片與冤獄平反協會的相關文件資料)

隨著越來越多的相關資料顯現,筆者也曾花時間研讀判決,本案存有諸多問題,僅引用法院歷次判決內文字可知,諸如:

一、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僅是可符合,但未檢驗出被害人之DNA,亦無排除有其他可能凶器,簡言之,只是可能)。

二、「至於扣案之證物安全帽、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上採擷之指紋經送鑑定結果,雖未發現與上訴人指紋相符」,但「尚難以扣案之證物上未發現被告之指紋即否定被告犯罪」(相關證物,皆無盧正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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