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陳主委,能不能讓台灣人民年底好好的投一次票?

2018-09-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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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針對公投聯署頒布新規定引起爭議,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顏麟宇攝)

中選會針對公投聯署頒布新規定引起爭議,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顏麟宇攝)

我國憲法第17條明文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而這人民「創制及複決」法案的基本權利,終於在中華民國開國的第107年頭,首次地由人民自行發起與實踐,這本應該是一件可喜可賀的事情。 但是,近日先有黃土條的「以核養綠」補送公投連署書被拒;而【守護台灣】又忽然接到一個綠色爆料,指稱中選會對於「幸福愛家的三個公投」、「國民黨的三個公投」等「不合上意」的公投,都將被一個「超級創新條款」給閹割。 這實在讓人民不免做出我們的民主台灣難道還可以在「選舉與公投」的事務上「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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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2項,其實對於戶政機關該怎麼審查、哪一些連署書是不符合條件的,都有非常清楚的規範,就是:1. 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沒在國內待滿6個月);2.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3.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4. 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偏偏國家偉大的中選會在9月5日發了一道「聖旨(中選綜字第1073050411號)」給各地戶政單位,檢附了一套《「○○○」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戶政事務所查對作業須知》,(還在107年9月17日公布於中選會網站)。這作業須知當中的第三條(查對程序)第一款(登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2項(有關輸入相關疑義及處理方式)第5點(中央選舉委員會查核不符規定者…)規範了「倘名冊中有案名不同、裝訂不符規定(如正本內文夾雜影本,則影本為不符規定);連署人名冊上有其他文字等,例如:名冊增列電話或加註「個資僅限公投使用」、「同意」及其他非欄位之個人資料文字等。另如增添前開文字或欄位,雖已劃除,亦應刪除」。

台灣詐騙聞名全球,導致民眾早已習慣對於相關個資或證件資料之影本,都做出「僅限XX使用」之註記,這習慣本身就是扁馬政府無力嚇阻詐騙集團以致於人民必須自立自強的自保行為。  今日,如果連人民在行使公投權利之際,都可以因為人民加註「僅限公投使用」或是「將手機註記在簽名旁」或是「簽名順便加入簽名日期」之舉動,毫無影響人民表達意思的可能,都視為「連署無效」的話,人民真的不知道《憲法》和《公民投票法》是拿來做什麼用的呢?

如果台灣只有林義雄先生坐下才有用,黃土條坐下連流浪狗都不如,那麼這樣的台灣,是有比那個起碼會去關西機場把人民載出來的共匪國更偉大嗎?

*作者為外資投資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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