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是中選會行政不法?以核養綠補件並無違法!

2018-09-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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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探視「以核養綠」公投案補件遭拒絕食的領銜人黃士修。(顏麟宇攝)

前總統馬英九探視「以核養綠」公投案補件遭拒絕食的領銜人黃士修。(顏麟宇攝)

「以核養綠」公投案發起人黃士修於9月13日前往中選會補件,中選會稱有「時限」拒收。造成發起人絕食抗議,並引起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前往關注,並痛斥中選會是第二個促轉會,質疑中選會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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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在新聞稿表示「依法沒有再次收件的問題」;惟卻沒有法條和論述支撐。況且,查閱《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也無「依法只能點收一次」之條文;法律實務上,無論戶政文件或法院書狀,在截止期限內是可隨時補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又《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亦認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必須要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屬於人民重大權益,縱使技術性授權法規,亦不可侵害憲法參政權,更何況在「無法律」規定下似應不許拒收補件。

中選會拒絕此時補件之理由係引《公民投票法》第13條而來,依其規定送件後由中選會審查連署人數,若不足或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致人數不足,依法應通知補提;合於規定者,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雖然法定查對與刪除職權是在「戶政機關」,但為避免中選會涉入政爭有失公正,故以中立角色賦予通知補提。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為抗議中選會拒收補件連署書,在內政部門口前絕食已長達140小時,19日上午因血壓、心跳異常飆高,緊急送往台大醫院進行治療。(取自黃士修臉書)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為抗議中選會拒收補件連署書,在內政部門口前絕食已長達140小時,19日上午因血壓、心跳異常飆高,緊急送往台大醫院進行治療。(取自黃士修臉書)

依照公投法,中選會雖具主動通知補提之權,但並未排除被動接受補提義務;關鍵反而是第二階段有無設定補件最後期限?又期限是連署截止期限或是投票前公告期限?以及補件有無次數限制及送達效力?

首先,《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連署人名冊審查不足,中選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此段所示,即指函請戶政機關查對前,規定尚可補提,可見連署程序尚未截止。其次第2項規定,戶政機關查對並刪除以致連署人數不足;中選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此段亦指戶政機關查對後亦可補提,足見亦未截止。

又「期限」究竟是連署截止期限或投票前公告期限?則應以公投案「投票日」為基準。公投案綁年底大選的最後期限應是9月14日;則當日補件都應計入此次公投合法程序,若非當日之前補件,也並非無效,而是能否計入該次投票而已!因為不論是否合併大選,第二階段連署期限有6個月,以「以核養綠」公投案於6月底開始連署,依法期限在12月底,之前可再隨時送件方符法理。

中選會冒出一個「概略點收」,不能解釋其未依法行政的事實。(取自王明鉅醫師臉書)
中選會冒出一個「概略點收」,不能解釋其未依法行政的事實。(取自王明鉅醫師臉書)

另外,報載中選會針對以核養綠公投,似有提前截止期限。若是屬實便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至第10條之最小侵害性原則。若中選會再以補件不及審議、必須加開審查會為由拒收則是公然違法;甚至,若以節省公帑為由更是損及行政上協力義務,不僅涉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與第7條的服務義務,亦涉及《刑法》第134條假借職務權力的瀆職之罪。    

至於《行政程序法》及《公民投票法》對於補正次數均無明定,基於行政上「誠信原則」,應予補正一次機會是合理期待!另外,提案人補提文件,是否對中選會發生送達的法律效果?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476號》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判92台上2796判決》意旨,行政程序適用《民法》第95條而謂「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足證該補件已發生效力。

《公民投票法》立法目的在依據憲法實現主權在民之原則,所以政府必須時時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若所指中選會以意識形態、雙重標準行政屬實,將對我國民主法治傷害極大。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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