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中選會拒絕收件就是違法!何苦揮舞路易十六的武器

2018-09-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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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養綠公投二次送水送件遭拒絕,公投領銜人黃士修一怒之下,宣布絕食抗爭。前總統馬英九晚間到場探視,並送來睡袋與枕頭聲援。(周怡孜攝).jpg

以核養綠公投二次送水送件遭拒絕,公投領銜人黃士修一怒之下,宣布絕食抗爭。前總統馬英九晚間到場探視,並送來睡袋與枕頭聲援。(周怡孜攝).jpg

日前黃士修(黃土條)先生於9月13日前往中選會就「以核養綠公投」補件,即便黃兄稱公民投票法與施行細則,以及行政程序法皆無相關規定,然中選會稱有「時限行政」拒絕收件,更有意見以為政府無明文規定第二次收件,且作業須時間,更稱在法律上拒收才是,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述之。

首先,《司法院大法官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與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必須要以「法律定之」,即便是給與人民利益的「給付行政」,在德國「重要性理論」的概念,仍需要立法明文,是以,僅有技術與細節性的規定可採較低度的規範,合先敘明。

承前,公民投票法補間接民權之不足,授受公民投票連署,使提案成立,應定性為「給付行政」;反之,拒絕黃君補件,乃侵害憲法參政權,屬於「干涉行政」;依照上開說明,舉輕以明重,連給與利益的處分,皆須有法律依據為之,豈能在「無法律」為「干涉行政」,拒收黃先生補件?此其一。

或問:法律容許補件的依據?依《法務部 (88)法律字第040516號》意旨:《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若人民提出申請而有欠缺者,仍應「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命申請人補正。況且,雖行政程序法雖對補正次數,並無明文,然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除人民補正書件仍有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外,命補正次數仍以一次為宜 。

承前,依《公民投票法第1條第1項》,其未對補正有所明文,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再者,上開法務部函釋與相關規定,人民申請所提出公投若有欠缺,依照「誠信原則」,亦應至少給與一次補正機會,且在未及補件的情況下,既然處理期間「停止進行」,更無所謂處理30日期限問題。是以,中選會稱「拒收合法」、「時限行政」,請問:是依哪門子法?又是那個學理實務「創見」?此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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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公投法第13條有戶政機關核對30日期限,若人力不足,又該如何?《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358號》意旨,認為即便補提文件,有關專利申請的3個月期間,都不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不能率認超過3個月,即可拒收文件。承前,依裁判同旨趣,亦不能以公投補件不及審議,超過不變期間為由,而拒絕收件。又依《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查對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之戶政機關,得由本會指定一個或數個戶政事務所為之。」等語,臺北與新北戶政機關合計有20多所,若指派得宜,何來人數不足比對戶政資料的情況?是以,中選會陳稱人數不足,不及審議,恐屬虛擬,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與第7條的服務義務。此其三。



或問:黃先生所補提文件,是否對中選會發生送達的法律效果?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476號》意旨:民法第95條之規定,亦適用於行政程序。且依《最高法院民事裁判92台上2796判決》:「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之範圍,換言之,使相對人居於隨時可瞭解其內容之地位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本院著有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號、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等判例可資參照。」等語,著有明文。承前,綜合上開判決意旨與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目前黃先生業已將系爭公投補件,親送至中選會地址,無論是否實際交付?或中選會官員閱讀審核,皆已「達到」中選會,發生送達效力。此其四。

或問:若已發生送達法律效力,中選會該管公務員是否恐涉及瀆職?又依《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定有明文。《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照前開說明與新聞所載,黃先生業已將補件送達中選會,並合法發生送達效力,若中選會該管人員或他人任其毀損滅失,則有上開刑責;更甚者,若假設中選會人員,使公投連署文件毀損、滅失或致令不堪用,亦會因其具備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筆者百思不解,法理情,無論依照那方面,中選會長官皆應盡快簽收文件,方免上開違法責任。試問:今日拒收補件,是成全誰的官運?又恐砸了誰的飯碗?此其五。

綜上五點,均可知中選會拒收補件於法無據,以有法律責任。最末,以歷史故事作結:俄人克魯泡特金其名著《法國大革命史》曾言:「路易十六面對恐怖才會退讓,然他的武器是『欺騙』,他卻一直使用,直至他上斷頭臺為止。」想想:封建時代,民意無法伸張,百病叢生,但以謊言,焉能杜悠悠之口?遂積重難返,身死國滅,事所必然!試想:今日民主時代,以核養綠公投,難道不該「相信臺灣,堅持改革」?為何主管的人員,卻對我們的提案人,以空話搪塞,揮舞起亡國之君路易十六的「武器」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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