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就像反諷的蒙太奇,永遠串接得已與不得已,欣然與無奈。二0一四年,林義雄在太陽花前夕禁食靜坐,一場運動以封存核四告終,沒有人能忍受林義雄長此以往,以命相搏;二0一八年,一個年輕的生命絕食靜坐於中選會前,奇特的是,(不能講沒有)有多少人計較一個年輕的生命以命相搏?台灣,就愛談價值,為什麼四年之後,權力者可以視年輕的生命為無物?
中選會前靜坐的是為了以核養綠公投「再送件」卻被拒的黃士修,黃士修有必要絕食靜坐嗎?可笑至極!以核養綠公投已經送件三十二萬連署,基本已經超過法定連署門檻,但擔憂官有好惡之別,因此在法定公投截止送件前再補送二萬多連署書,卻被拒絕,為此,黃士修效法林義雄自十三日下午起禁食靜坐迄今,且以林義雄一天五小時靜食為單位,計算要多久,才被主管機關「正視」,很遺憾,迄今主管官署不聞不問,只差沒當笑柄視之。
黃士修是不是一個笑話?或許是!以核養綠公投既已送出安全門檻的三十二萬多份連署署,又何須以命相搏加送二萬多份?僅此一舉,就表示公投發起人對中選會的不信賴,不知道在核件過程中會「被做掉」多少份於合格有疑義的連署書,才急乎乎地在「連署書遞送截止日」前,再「補送」二萬多份,對比早前已送出的三十多萬份,這二萬多份實在不值一提,但卻是「以核養綠」公投發起民眾盡全力在街頭,一份一份招攬而得,每一份簽上身份證個資的連署書,都是一份民意的表徵,豈能輕忽以對?
中選會在法定截止日前拒收件,已然違法
從這個角度看,成為笑話的不是以核養綠公投發起與支持群眾,而是中選會,為什麼這麼說?
第一,核養綠已經送件三十多萬份,超過基本門檻(二十八到三十萬份),除非中選會有能力將已送件之十件公投,每件三十多到六十多萬份連署書全部清查,以剔除不合乎規定者,否則多收這二萬多份連署書就審查第二階段連署是否合格,相對而言,可謂之無關宏旨;
第二,若要嚴審讓公投案過不了關,就得確定所有遞送的連署書不合格者多到數萬到數十萬之譜,比方說,要要阻攔號稱連署達六十多萬份的反同公投,中選會至少要挑出一半三十多萬份不合格,才能叫停,因此,連署份數突破三十萬未達四十萬的以核養綠公投,最好欺負,只要逮到六到八萬份不拿格連署書,就可拍板不過,中選會收下後送的二萬多份,在前面三十多萬份找碴六到八萬份,不也一樣嗎?何必非要拒收落得行政不中立,政治介入之惡名?
第三,根據公投法,連署書送達後要十日內確定是否成案並公告;同時要在投票前二十八日公告投票等相關事項;成立之公投案必須在一到六個月內投票,在這段期間若有全國性選舉,「應該與選舉同日進行」,換言之,目前趕著送件的各種公投案,大抵都依循者這個時程推算,一個月加十天為公投連署書的最後截止日─九月十四日;既然這是「法定截止日」,就沒有中選會以來不來得及,做為前挪或後調的藉口。在中選會拒收以核養綠加送件之前,中選會已經以來不及「恐嚇」公民團體,一下子逼著八月底送,一下子趕在九月六日前送件,一下又說十日前送件,但最重要的,「依法推定之截止日」就是九月十四日,中選會憑哪條法律拒絕收件?不要說後送兩萬多件,就算一天一萬件連送一個月,只要合乎法律期限,中選會還是應該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