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也直接連結到民眾檢舉項目不斷增加問題。如果是交警執法,多能依照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開罰,但靠民眾檢舉則就是一張照片、一段影片罷了,且執法單位接到檢舉必然要開罰;當然,還有更惡劣的情況:狹路上前車慢行、打手要後車先行,事後卻以行車紀錄器檢舉跨越雙黃線。不僅止此,過去一段時間就已發生過不少「不當檢舉開罰」案例,有些曝光,更多是民眾認命繳款了事。
除了執法面的問題外,依照檢舉開罰等於直接把公權力交給一般民眾,這與由民眾檢舉、警察到場執法或開罰不一樣,是否合理甚至合法大有疑義。在減少開放民眾檢舉項目之後,更該考慮再限縮甚至完全廢除「民眾檢舉、直接開罰」的作法。
而交通單位也該對交通法規再檢討修訂,少以「交通安全」為理由、訂那些陳義過高卻毫無執行可能的規定了,最能凸顯此一現象者,莫過於對速限的訂定。例如,上下高速公路的交流道速限是40公里(某些系統交流道是60公里),請問有多少民眾上下高速公路時作到這個速限要求?交通部官員捫心自問吧,你們作到了嗎?顯然這種規定極度雞肋甚至荒唐。
再問,二高台北到基隆段的速限90公里,開過這段路者大概沒人懂為何如此高規格道理訂此速限?官方說法或許是:本段隧道多為行車安全而降低速限。這個理由是否成立,看看交通部當初對雪山隧道訂的速限改變就知道並不靠譜。類似案例與情況不勝枚舉,交通部在對民眾開罰、每年賺取數百億元之餘,也該檢討與修正各項規定罰則的合理性與務實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