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中生殺人案後,眼前噬血的景象令人瞠目結舌。有人自詡為正義之士刊登廣告公布乾哥哥乾妹妹的長相、有人加以羞辱,部分輿論不僅質疑少事法,甚至要求對那位少年科處死刑。但我們似乎忽略了,或許是刻意忽略的,眼前被踐踏為魔鬼的殺人兇手只是一位15歲的小孩。殺人事件固然是一件悲劇,但是有一件悲劇早已發生,這件悲劇最終找到了突破口,而促成雙重悲劇的人正是急於推卸責任的我們。
推卸責任的社會與國家
要一個人全然擔當其所犯下罪刑的責任,有一項特殊的條件,那項條件是人必須是「自由的」。所謂的自由,意味著內心與外在不受拘束,從心中由然而生、並經過思考決定,且擁有足夠的自主性。既然如此,讓其承擔後果並背起十字架的要求再合理不過。然而,人會是全然的自由嗎?15歲的少年全然選擇了自己的家庭、成長環境和未來的歧路嗎?
孤獨的個人為了安全而建構起國家和社會,對於進入這個名為社會的安全網內,必須經過一定的調教和塑造,將其社會化為一個受承認的「人」,因此多數人認同即便國家的法律和規章限制繁瑣,只要懂得遵守便是自由的。反觀,凡是違反規則的人,極有可能被排除於社會之外。我們該挑戰並關注的是:國家社會在塑造與調教的過程可能是瑕疵的與不完美的,人的多樣性使得同一與規訓變得複雜,使教育難以不因材施教,而生命的變化則充滿了任意性。如果我們現實上做不到,卻嚴格苛求個人負起完全的責任,這樣的要求還合理嗎?
如同許玉秀大法官所形容的(2005):「重大犯罪案件發生時,國家機器總是跳起來切割加害人,立刻站到被害人身邊」。國家和社會總是如此, 面對一位15歲的少年,民眾不太願意探究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促使社會養成殺人兇手。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李茂生近期受訪時,便清楚表達了此種觀點,他更直指正是因為不願理解才無法阻止下一場犯罪和悲劇。很明顯的,負責養成教育與消彌一定任意性的國家該為殺人案負起相當大的責任。
國家社會的教育理當讓人能夠運用足夠的知識做出判斷與決定,並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朝向全然的發展,以實現獨特的自我與價值;國家理當弭平一定的任意性,不讓出生決定人的一切,至少不該讓劣勢代際相傳,殘害下一個擁有獨特價值與尊嚴的生命。如果國家或社會無法做好這一切,而民眾愚昧或膽小,不願對政府課責也無能理解箇中道理,他們只能透過不斷嚴懲和排除加害者來減輕心中的擔憂與焦慮,因此要求科處更嚴格的刑期、更不易復歸社會的管束等意見接二連三的出現。關於一位少年的生長背景、所受的教育,我們不願理解,第一時間便「跳起來切割」,這種掩蓋國家與社會瑕疵的方法,不正是在推卸責任嗎?
接住孱弱的生命
15歲的少年或少女,他們心智尚未成熟、他們未受到原生家庭的呵護與溫柔,這當然不會讓殺人成為正確的行為,但是負責養成下一代的社會和身處於其中的人們,是否先看見了他們的悲劇。我們真的覺得,犯下令人髮指的罪刑後會是一身輕盈、和樂愉快的嗎?他們生命的價值只能被消磨殆盡、可貴的尊嚴只能被定義為「不可教化」或「非人」嗎?一件悲劇造成了另一件悲劇,我們面對被殺害的國中生,不僅無法即時阻止悲劇發生,甚至僅能以偽善的的方式草草了事,以面對失去美好前程的受害者和身後痛苦不堪的家屬,這就是我們保障人性尊嚴的方法嗎?
某種程度上,我們享有一定的幸運,這些幸運是具有任意性的,這樣的任意性讓我們得以實現自我,也讓不幸運的人們陷入弱勢與悲劇,如果幸運、健壯並富有能力的我們不懂得同理,運用集體的力量接住那些孱弱的生命,在無法徹底有效防止犯罪、矯正犯罪,無法扶正那些走向歧路的新生命的社會中,人的尊嚴與價值是不完全被保障的,這樣的社會安排是野蠻的。「人性尊嚴不是口號,是實踐、是信仰」,對那些於悲劇中失去生命的人,和正處於悲劇中的人同等重要。
*作者為清華大學經濟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