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受虐身亡,震驚社會。迄今外界指謫多集中在保母、社工、兒福團體、專責醫師制度等環節,似忽略了矯正機關對於防止相關事故的可發揮功能與資源提供。
2006年10月間曾發生宜蘭監獄李姓受刑人入監前將未婚生下的女兒交吳姓同居人照顧,卻遭吳男虐死後以水泥封箱棄屍的駭人命案。不料時隔多年,今又有受刑人被迫移轉子女監護釀禍。讓人不禁想問:對因父母入監而失怙,有遭他人虐待高風險的幼兒,國內社會安全網為何總是存在「破口」?
依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得審酌准許在監婦女的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供應必要設施或設備(第12條)。羈押法亦有類似規定(第10條)。據報導,本案起因係1歲多的「剴剴」生母入獄,生父失聯,原負責監護的阿嬤無力撫養,故不得不經社會局、兒福聯盟轉介保母照顧。我不解的是,以被害人的年幼無助與極弱勢的家庭背景,難道不具備上述攜子入監的資格條件?若指揮徒刑執行的檢察官與實際執行的獄方,能考量如何才謂符合法定「子女最佳利益」,輔導協助生母申請攜子入監安置,再外洽監外社福機構支援「剴剴」3歲前的生活成長,豈能發生這起悲劇?
或有質疑:監所龍蛇雜處,環境複雜,對兒童身心有負面影響。以監所現階段有限的人、物力、空間,加上育兒非本職專業,恐難勝任幼托任務。但我想強調,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享有國家的特別保護照顧。攜子入監(所),其實與部分企業內自辦托兒所概念相通。長期放任受刑人親子分離,縱無人身安全之虞,子女也易因照料聯繫不足而生心理創傷,影響人格發展。尤不利受刑人安心服刑與矯治教化。現行法既特設福利恩賜,執法單位必須「依法行政」,完善攜子入監(所)制度。
另上網查美、德、西班牙等國都有相類措施。甚至連對岸也嘗試在獄外開設兒童救助中心收容受刑人子女(例如河南新鄉市「太陽村」)。況為因應幼兒隨母入監,國內包括桃園、台中、高雄女子監獄均已聘用保育員,在監內舍房外建置所謂「親子園地」。從而倘本案所涉矯正機關能在第一線落實救濟機制,即時啟動保護網,實無改定監護或轉介安置,中間訪視又出紕漏,導致無辜的「剴剴」被犧牲「漏接」之理。
綜上,賴清德既然呼籲「改革」,陳建仁也說要「全力預防」。是為彌補體系漏洞,我建議檢討社福、醫療領域之外,主事者與民代、監委們亦應就個案追究執法部門,包括檢察官指揮監督執行時,是否注意調查被判刑人特殊身家狀況、獄方是否事前告知新收受刑人得申請攜子女入監、事後准駁理由依據、過程有無行政怠惰或卸責,甚至機關間「互踢皮球」弊端。另通案上,應追蹤掌握類似高風險親子族群、管考攜子入監(所)制度執行成效,與建立看守所、矯正機關與社服間聯繫協作平台,以免憾事重演。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