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可以判自由刑,就是俗稱的要坐牢。但私人之間的爭議,只要能夠賠償其損失即可,有何理由要剝奪其自由呢!
廢除刑法第239條,只是回歸民事管轄,並沒有廢除家庭責任。
Kolas 這次一審判賠75萬元,足見并非「民進黨放縱」,而應該是不分黨派,對「辨別刑民事」的共同公民文化素養。
我國過去有「票據罪」,也是將私人間的債務關係,誤為國家的事,造成很多扭曲。幸而及早廢除更正了,數十年以來,確實減少許多糾紛,也提升個人信用自負的觀念,穩定了社會。
唯「通姦除罪化」一詞,會產生額外的心理糾結,而延宕多年。
原來的刑法第239條與其但書,可以只告通姦雙方的一人,而過去通姦案的主角通常是男性,被告卻經常僅為女性。和從前的「票據罪」一樣,開票的多是男性,承擔票據名義而去坐牢的反而多是女性。國家介入不該介入的私人間事務,反而容易扭曲真實與正義。
不寵權貴渣男 #metoo 才敢出來
如果是私人間糾紛,當事人可以有選擇起訴對象。
但當由國家成為公訴人,怎可忽視不可能有「一個人通姦」的事實,法理上也不應存在兩造的不平等。
一人通姦的公訴違背平權,造成等同「依法傷害」、甚至「依法犯罪」的結果。原來不合理、不公正的通姦法條不是主犯,也是共犯。
大家必須感謝「家庭事件除刑事化」,讓臺灣進入司法現代化!否則 2023 年哪那麽多 #metoo 敢跑出來?在以前,受害人全部都要坐牢、賠鉅款!而性侵者、權貴、渣男反而沒事!
另外,「通姦」是個落伍的封建名詞,更有貶低女性平等地位的意涵,建議不要再使用。蔡英文的尊翁有4位同居女友,算「通姦」嗎?我雖然並不崇拜蔡家族,也不贊成把這種名詞按在該家族上。
情愛慾望理還亂•只能回歸公私之辨
「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的同時,也提醒了「家庭責任」也是廣義個人隱私的一部分。
隨著社會變遷、人際關係規模擴大,個人情愛慾望實在是個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在社會行為準則上,如媒體報導應如何處理呢?
應該還是回歸「公私之辨」。對小市民不應窺探嘲諷,不必也不宜當成桃色笑話去看。。
而公共人物享受公共利益,其中公職人員並受人民供養,不可逃避任何檢驗。
不過,公共人物的不倫,如果不涉公共資源的侵占,各人可有不同看法,我是覺得沒有散播的意義。
但如果是侵占公共資源的不倫,尤其雙方存在「權勢傾斜」時,更可能發生「把強姦當通姦」的扭曲,則應嚴肅追究;撫今追昔,臺灣曾經發生多個有啟示性的例子,未來可另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