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計算公式可知,歐盟碳稅與台灣碳費高低無關,有差額仍然必須繳納。因此在最好的情況下,台灣企業繳納的碳費可以完全繳給台灣政府自己,既無礙於出口,又可以將碳費留在台灣,用在促進台灣低碳轉型、環境永續工作。環團的論點稍嫌欠缺台灣本土永續視野的周全考量。
至於付費壓力會不會從上游轉嫁至下游,這是「因為國內高碳費所以上游供貨成本增加」或「因為碳費差額所以最終出口成本增加」的問題,一旦實施碳定價政策,產業上下游都會增加成本。這時應該回歸到「碳洩漏風險」與「貿易暴露」的考量,一味加碳費是無差別打擊內需型、外銷型的廠商,對於沒有要出口歐盟的下游廠商而言,國內碳費過高反而扼殺了本土產業競爭力。
究其根本,碳定價政策雖是為了減量,但是碳費這種政策工具,本來就無法達到總量管制的效果,而僅是用來創造減碳誘因、促進企業轉型的。從碳費子法內容看來,政府對於碳費優惠措施的適用皆有明確配套,所謂「打2折」的碳洩漏係數僅適用於「高碳洩漏風險產業」,而非讓所有排碳大戶輕鬆降價。即使是高碳洩漏風險產業,仍然要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獲得政府核可,計畫內容須包含具體的減量措施和減量目標,否則優惠會被收回。
優惠費率既然以減量計畫為前提,就不該被稱為對企業污染的優惠大放送,產業若無法在減碳的「質」與「量」達標,後果就是高昂的碳費,而且會無法對接國際標準,損害自身競爭力。這種政策規劃方式,讓產業有轉型的緩衝喘息空間,逐步增大的成本壓力也不致使產業安於現狀,怠慢了淨零轉型進程。
氣候變遷議題是全人類都應嚴肅面對的挑戰,但是碳定價作為一種政策工具,需要權衡國家利益、產業競爭力與環保價值,需要從本國視野做出綜合性判斷,不宜過於高遠。如此一來,台灣才能真正制定出兼顧「環保減碳」與「接軌國際」的碳定價政策,讓社會與環境都能從中獲益。
*作者任職於一間小型顧問公司,為客戶做產業研究與市場策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