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在4月23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死刑議題再度成為社會議論的焦點。死刑存廢除涉及法律更牽涉文化、宗教、社會,當然還有政治。本文不打算重複爭執多年的存廢辯論,而試圖從政治與司法關係,檢視違憲審查中「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在死刑存廢中適用的問題。
這次辯論是大法官執行司法審查權的一種表現,既然進行司法審查就會有侵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可能,在民主國家對此常常會有「司法自我限制主義」(judicial self-restraint)與司法積極主義的相關辯論。前者認為司法機關重在「裁判」而非「立法」,應尊重民意機關的職權,除非法律條文或政府行為有明顯違憲之虞,對於違憲審查的進行與裁判不宜過度與擴張解釋;後者則認為基於保護少數權利或伸張正義,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憲法精神積極介入。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傾向司法積極主義,曾多次強調「司法積極主義」對臺灣憲政民主的貢獻。而他任內有不少違憲判決如通姦除罪化和同性婚姻,都有強烈的司法積極主義的色彩。這次有關死刑存廢也不例外。但是我國對於死刑存廢是否應該且只能藉由違憲審查來達成,不無值得商榷之處。
不可否認司法積極主義在促進時代進步或是如許宗力院長所說的對臺灣憲政民主的完善有其貢獻。但是這把利劍也不是沒有爭議,它促成了民主發展但也可能反過來傷害民主精神。
首先,我們必須認清,二次大戰後許多國家都接受「憲法審查」的制度,但是在實踐與精神上與起源地的美國不盡相同。例如,在美國所有法院都有司法審查權,但是在德國、法國和我國則有專門的憲法法庭。由於美國強調三權分立的總統制與聯邦制,加上剛性憲法修法不易,司法體系的司法審查權往往大過許多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另外,在美國推翻法院的決定十分困難。要經過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或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構的批准,啟動憲法修正案。然後四分之三的州必須批准修正案。這是在許多民主國家少有的。
再者,司法審查往往會有侵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爭議。司法積極主義也就是「法官造法」,首先就有越俎代庖之嫌,在美國憲法架構中,由於行政與立法分立,往往彼此牽制,出現美國政治學家法蘭西斯福山所謂的「否決政治」(vetocracy),因此法官造法多少還情有可原。司法積極主義不但可能出現越權的問題,也可能成為執政黨推卸政治責任、化解民意壓力的擋箭牌。過去八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對重大爭議往往交由司法權利用違憲審查解決,規避政治責任,豈合於責任政治的民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