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時效的追訴,可以說是終生追究問責,從「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便可見一斑。
除了實體法上的規範,對於程序上的規範也列入該意見,外界一直以來認為大陸當局重視實體輕忽程序,在《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中並沒有漏掉,除明確正確適用程序,對於偵查及審判一條龍式的囊括在《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中。足見大陸當局對於涉獨份子的處理是如此的謹慎與完整思考,絕對不給台獨一點空子可以鑽。
總之,大陸對台獨已經到了極限無法容忍的地步,焦慮與痛恨已經充斥著整體思維,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已經到了零容忍的極限。這部《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融合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中的反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犯罪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日後大陸執法辦案提供明確依據及規範。
大陸對台獨的規範不斷推陳出新,台灣賴清德政府豈能繼續無感?玩弄台獨太過了,最後就會落得很難收拾的下場,兩國互不隸屬的就職演說言猶在耳,上任後所換來的空間卻是越來越小,這是台灣的悲哀,是愛台灣還是害台灣,答案相當清楚。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