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大法官不是國會立法導師,是不是總統意志護衛隊?

2024-06-2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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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表明不動用總統的院際紛爭調解權的理由是他是當事人,這理由說得過去,馬英九前總統也主張少動用院際調解權,有爭議宜由大法官解釋,雖然馬英九任內從未聲請釋憲。不過,賴清德主張國會改革法案讓國情報告「義務化」、「即問即答化」,「試圖改變憲法對於責任政治的設計,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從而產生擴張憲法賦予立委權力的疑慮」,這也是當年馬英九對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疑慮,但馬英九最終未能國情報告,不是他拒絕即問即答,而是民進黨不給他舞台,不讓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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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精神而言,並非憲法未定者就是違憲,否則李登輝前總統當年在國民大會聽取建言後的答覆,就是違憲第一人,簡單講,憲法沒規定的可以創造「憲政慣例」,遺憾的是,「民主先生」李登輝創下的慣例,不成材的後人無以為繼。

立委有權否決總統提名,總統無權干預國會表決方式

第三,就賴清德和總統府委託律師就聲請釋憲案,除了總統國情報告之外,言及立法院有侵犯司法、監察、行政權之虞的諸多理由,大有討論空間,甚至有總統壓縮立法權之虞。

隨便舉例,他們說人事同意增修審查規定,設下「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立法院既有對總統提名人事行使同意權,就有權同意或不同意,立法院不能事前否決總統提名名單,只能在審查中考究提名人選,哪一點損及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還是賴清德認為他提名的人選,立法院都要照案通過?這才是完全扭曲國會人事同意權的真義。

立法院新增的人事審查期一個月,並非不合理,事實上,現行憲與法並未明定人事同意權行使期限,換言之,就算立法院依現行法律要安排多次審查會,以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完成同意權投票,亦絕不違憲更不違法;遑論否決甚至退回提名,亦早有前例,總統府審荐小組提名不適任者所在多有,陳水扁時代監委懸缺三年半,馬英九時代監委也沒全額通過,蔡英文時代民進黨以多數摜壓人事案,才是民主不正常現象。

最離譜的是,賴清德說國會改革法案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他沒明講的諸如台積電機密、廣場大媽會被立法院調查,這是民進黨立委反國會改革法案的造謠之言,結果總統拿來重新包裝做為聲請釋憲理由;連國會改革法案以無記名舉手表決方式通過,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的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舉手表決是明定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議事方法,大法官都不至於對立法院議事程序指三道四,總統憑什麼指摘國會表決方法?附帶一提,這次修法案的人事同意權就是明定必須記名表決,這一條,反對的還是民進黨立委,這不是打自己的臉嗎?

總統決定聲請釋憲,論者不乏對「全綠大法官」不具信心,認為憲法法庭大有可能遵從「總統意志」裁判,賴清德給自己找麻煩不夠,還給大法官找麻煩,而大法官的麻煩更大,做出不利於賴清德的裁判,是給國會表決一輸再輸的民進黨再添一道難堪,順帶潑總統一臉豆花;做出有利於賴清德的裁判,那是自陷「總統意志護衛隊」之譏,給破敗的司法改革再添一道傷痕;賴清德彆扭的政治性格,真成了台灣民主向前行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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