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打擊人頭戶工作應強化金管會對於金融業的管理責任

2024-07-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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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詐欺犯罪手法的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取自Pixabay)

作者指出,詐欺犯罪手法的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取自Pixabay)

詐欺犯罪手法的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而在這些的轉變下,唯一不變是「人頭帳戶」,從早期的賣簿子演變到現在的騙、賣併行,在這樣的情形下,許多的詐欺人頭戶(詐欺幫助犯)在警方調查移送到地檢署後,多是不起訴的狀況,修正洗錢防制法後,新設立的「告誡」的制度,第15條之2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號)、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除了告誡的新制度外,高檢署再一系列的開會討論後,改以人頭帳戶的被告作為移送主體,在警方先做一次整合,匯集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後再進行一次整合,進行「全國總歸戶」後,檢警就能一次性吸納相關案件。然而在新的政策實施後,不少的警察機關也是被這些第一層人頭戶、告誡所拖垮,刑事單位更出現了出走潮,追根究柢仍是被這些「人頭戶」壓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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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罪模式探討人頭戶

對於詐欺期團來說,車手就像免洗筷,用完就丟,而人頭戶亦是如此,因為被害人報案後,該受款帳戶就會被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然而在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前的時間差,詐團早已利用該人頭戶的「約定轉帳」,將贓水轉匯到下一層人頭戶或是以「提現」、「轉外匯」的方式將贓水下車了,在區塊鏈的發展下,詐團更會以「現金轉匯」或逕以「虛擬貨幣」在區塊鏈中上車,以此方式來躲避司法警察的追查,在這樣的犯罪模式下,「人頭帳戶」猶如詐團洗錢過程中,簡單卻又缺一不可的節點,而通過這些節點的「被害人」很多時候不只1人。

人頭帳戶告誡的對於當前「減少」人頭戶的立即有效性?

筆者認為現行制度下,對於人頭警示戶的告誡僅能遏止「不小心」、「被騙帳戶」的單純警示戶,對於惡性重大的賣帳戶犯嫌來說,在一段時間後,他的帳戶仍然可能會流到詐團手中,而這「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及政策推行後,在時間的遲滯下,一段時間後,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受到的影響才會出現,而我認為在這樣的政策推行下,出現的利關係人有「司法警察」、「各地方檢察署」、「人頭戶本身」及「詐欺集團」,相關人員目前所受的影響分述如下:

司法警察:新上路的告誡規定,在中央單位的推行下,新設立了一個告誡系統與金融機構作聯動,然而這系統卻與165系統未能同步,在告誡及詐欺人頭戶總歸戶的政策下,全國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都得面對大量的警示帳戶公文、調閱資料、製作筆錄及彙整相關被害人資料及將該案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無疑排擠了一個刑事人員偵辦其他刑案的量能,更造成了大量公文快速累積、民眾投訴、行政懲處最後刑事人員出走的惡性循環,而一般行政的制服警察,能透過各項勤務、宣導、查緝線上酒駕、毒品、通緝等案件,快速累積升遷積分,更造成了刑事人員永遠招考不足的窘境;另觀告誡制度所受告誡的對象是「警示的人頭帳戶」,這表示警察仍然是在處理末端詐欺案件,短時間實難有立竿見影之效,而詐團目前也深知國人的帳戶取得較有難度,也早開始收取外籍移工的帳戶,在不少的案件中能見到出境、失聯移工的警示帳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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