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攻防》機關爭議依法應先協商?立院質疑繞過憲訴程序 聲請方駁:是法規範違憲

2024-07-1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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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就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就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柯承惠攝)

國會改革法案進入憲政延長賽,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0)日下午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作為防守方的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主張,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院際間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政權限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不過,聲請機關代表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反駁,該條文核心為最高機關的權限爭議,此次聲請的重點為法規範有違憲之虞,顯見2條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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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0日下午2時起,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正法案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聲請機關、指定相關機關各自進行30分鐘的意見陳述後,進入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環節;儘管詢問環節的表定時間為1小時,但大法官與相應機關頻頻交鋒,使原訂2小時的準備程序,直至傍晚近5時才由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官許宗力宣告退庭。

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時引述立法院抗辯指出,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聲請程序都有可疑之處,依照《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憲法》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的判決;換言之,立法院抗辯主張,此次爭議既然牽涉到權限爭議,應是先依第65條規定處理。

詹森林表示,憲法法庭清楚行政院等聲請機關,是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認為應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有抵觸《憲法》而逕聲請憲判,但仔細對照第47條與65條,會發現2條條文的主詞雖都是國家最高機關,文義上看來則是2條不同的路徑,但細看會發現差別在《憲法》上的權限爭議,但第65條有載明牽涉權限爭議時聲請釋憲的要件,第47條僅提及行使職權的法規範。

無法理解立院引用條文 聲請人:機關協商就能變不違憲?

不過,擔任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的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回應,行政院聲請事由為法規範的違憲審查,而非以機關權限爭議作為聲請事由,因此無法理解立法院代表要引用《憲法訴訟法》第65條,來指摘行政院不符合聲請要件;同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賴秉詳補充,行政院對立法院行使職權進行法律增修沒有疑義,但對立法院增修的法規範有疑義,因此聲請適用要件就不同。

擔任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陳鵬光則說,民進黨團此次是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4分之1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聲請違憲審查;且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聲請要件並不包含有違憲之虞,僅是最高機關在職權行使產生紛爭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權限爭議行判決,著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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