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攻防》機關爭議依法應先協商?立院質疑繞過憲訴程序 聲請方駁:是法規範違憲

2024-07-1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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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鵬光進一步說,若此次憲判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難道機關之間協商後,就能讓違憲變得不違憲?可見該條條文的核心並非違憲問題,而是在不違憲的情況下,機關之間如何劃分釐清權限,這也才比較有協商空間;民進黨團代表鍾佳濱也說,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是法規範有違憲得聲請釋憲,第65條則是機關權限的爭議,而權限執行上發生爭議,可能是在同個法規範下對職權行使有不同看法,因此訴請憲法法庭裁定,與第47條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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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聲請事由涉權限爭議 立院:繞過程序讓法條形同具文

然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派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強調,無論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在此次聲請理由上提及的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審查、監察權與國會調查權扞格等爭議,無疑都牽涉到機關權限爭議,「這是不辨自明的,一看就知道,牽涉到2個機關,甚至2個機關以上的權力爭執。」而若聲請機關此次要繞過《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等於是要讓該條文形同具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推派的訴訟代理人、曾任監察委員的仉桂美則說,不僅依照《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此次釋憲聲請應協商先行,過去監察院提出年改等釋憲案時,認定因相關案件並非監察院行使職權的適用法律,而憲法法庭面對此案也應有同樣標準,若要推翻應要有一定的理由,否則就應適用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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