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外遇入憲112憲判字四號瓦解台灣婚姻制度的最後一根稻草

2024-07-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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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一方有責配偶,在分居一定期間,沒有離婚自由權是違憲。(資料照)

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一方有責配偶,在分居一定期間,沒有離婚自由權是違憲。(資料照)

風傳媒日昨(113年7月19日)刊登評論《王如玄觀點:畫錯問題重點的民法親屬篇》,強調大法官解釋憲判字四號離婚自由權,應優先建立經濟安全,才能談離婚自由。讀者或許對「離婚自由」或「112年憲判字4號」是什麼?根本不清楚。因為在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大法官以憲判字四號判決,一方有責配偶,在分居一定期間,沒有離婚自由權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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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根據少數幾個媒體報導例如《菱傳媒》,就是外遇者也有離婚的權利。白話說,這個釋憲文將外遇者的離婚自由權入憲保障。所有婚姻中家暴者、外遇者、無故分居者、只要想離婚者,通通都可以以112年的憲判字四號離婚。並且在憲判字四號的解釋文中,開頭便美其名歌頌維持婚姻權的神聖不可侵犯,但實際上卻是把手伸進台灣婚姻制度進行瓦解。

從近日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正案的版本,聲稱這是離婚與贍養費史上最大幅度的變革。因為民進黨正準備刪除「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同時仿照國外立法,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乍聽之下,這個修法以離婚自由之名,跟隨先進國家趨勢,是一個進步的法案?實際上釋憲文在112年3月24日宣布後,還沒有到2年修法期間,各級法院就在沒有標準下,以112年憲判字4號為由判決離婚者將近20件。

法都還沒修,法院怎麼判?最高法院單方面以「諮詢程序」方式,從112年憲判字4號離婚自由權的解釋文「一方有責,一方無責配偶」的釋憲範疇,自行延伸出另一個範疇「雙方有責配偶」不再論歸責高低,直接判離,並作成112年台上字1612號判例。換句話說,在修法期間,已經有數十個案件,在沒有修法情況下,就是以最高法院諮詢的112年台上字1612號來判決。法院自行推敲,既然依照憲判字四號的大法官意旨,「一方有責,一方無責」,在一定時間下都可以離婚,那麼「雙方有責」,自當比照辦理。變成一個釋憲案,擴張到兩個範疇,一下子就有現行「共識」可用。

因此,法院先以離婚自由權的112年憲判字四號為引,再輔以112年台上字1612號「雙方有責不論高低」來解套,通通都可以離。其中判決的主要依據也是「分居」時間。因此,一邊檯面上民進黨端出「5年內累積3年分居時間,就可離婚。」並提出保護配偶的配套措施。一邊檯面下則以112年台上字1612號中認為「分居」是構成雙方有責的重大事由,直接認定雙方有責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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