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上述個案,不論金額多寡,認罪者多能緩刑,不認罪者就不能緩刑,高虹安力爭無罪判決的訴訟策略,看來是錯了,但高虹安有她不能認罪的理由,因為民代貪汙一審判決沒有停職規定,縣市首長却不然,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就立即停職;此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因素,上述個案均屬「真詐領」,即以人頭冒領助理補助費,但高虹安的助理都是真助理,她是第一個因為助理加班費而入罪者,只因為她「挪用」部份助理加班費於「辦公室公積金」,而法官不認為這筆公積金的使用全為立委行使職務之必需,這也正是高虹安委屈之所在,因為「公積金制度」並非她獨創,而是沿用前立委李俊毅辦公室的做法,她的第一個錯誤,就是用了前民進黨立委辦公室的助理(主任)。
助理加班費入帳後分配是常態,打卡核實不現實
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每月四十一萬二千元薪給,及八萬元加班費另有年終獎金,公費薪資個別入帳,加班費入帳負責管理財務的助理後再分配是常態,立委是老闆,每位助理的薪水不同,加班費也可能因實際情況而不同,不論立委或助理,都是責任制,沒有打卡鐘,到底有沒有真加班,老闆說了算,而加班費可以用做助理出差的交通住宿,甚至康樂活動之用,「核實加班」這件事,就民意機關而言,就是不符合現實,這筆錢,高虹安可以請助理吃飯,但不能買自己的便當或私人用品,但審檢都不採信她暫時使用後有回補,且回補金額超過她使用金額,也屬特殊。
法官嚴詞批評高虹安「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立法院一百多位立委,高虹安的認真應在前十名之列,她的認真意味助理必須更認真,却因為四百、五百、五千、十一萬,否定了他們曾經的努力,委實可嘆。高虹安案的教訓是:一,不可用異黨前助理;二,萬萬不可得罪助理;至於助理費制度要不要改?如何改?大概沒有立委會費這個力氣,就立委與助理的工作性質與態樣,要求他們像機關公務員朝九晚五,打卡上下班,只有一個結論: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