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劍鴻觀點:把中華民國轉化為一個能夠帶來國際共善的國際實體

2024-08-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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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99%的中國人/華人對非常、非常抽象的 ir 一知半解。不少的中外學者和專家採用了 Stephen D. Krasner 的定義:「在特定的國際關係的 area 上,每一個 ir 都和某一個議題有關係」(international regimes are defined as principles, norms, rules,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round which actor expectations converge in a given issue-area)。他認為只要符合 principles, norms, rules, 和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這四項criteria (判據)就代表那一個特定的 regime (會)運作的不錯,而我則認為要加上另外七項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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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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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我首次採用了國際共善 (common good)的第一階段這個翻譯。[1]Area 的中文翻譯有不少:(特定的)地方、區域、範圍、(電磁)空間、範疇和領域【加上1970年初才有和電腦有關的異度 (cyber)(因為第一通電子郵件是在一個實驗室寄發出去的)】。

每一個隨時來去或者回到原點的 regime 的第一階段只是藏在吾人的內心 (heart) 以及浮現、記掛著或者閃過我們的腦海,絕對、絕對與理想 (ideal) 、哲學無關。人類是依靠等同於國際共善的第二階段的機制 【mechanism(s)】 和等同於國際共善的第三階段的舉措/措施/辦法/手段 【measure(s)】 來加以維持 (maintain)、永遠繼續經營 (sustain) 每一個 regime 的。簡言之,我們要就作為獨立變數 (independent variable) 的國際 regime(s)、機制和舉措施一起來看,以得到一個完整應對共善這個結果的全貌:

國際 regime(s) 、 機制 、舉措/措施/辦法/手段

須要辨別和確認 (identify)的 mechanism(s) 可被細分為: (一)、設備、儀器、裝置【device(s)】; (二)、制度和機構 【institution(s)】;而制度又可細分為操作或者實踐(practices)和組織【organization(s)、body 和 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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