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一左一右總留下第三條路線,似乎最後總是二邊相互援引修正或共同走向中間路線。學院派與普羅派的決策模式向來爭論:如何呈現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意見看法,普羅派認為應透過社會調查向大眾探查,再經統計分析而求得,這才是真正民主真意;學院派認為這樣的看法僅可得參考,由社會專業菁英主導才是加速社會進步的好方法,民主要委託菁英專業。獨立機關的設計與所有行政及司法等機關設計一樣,有點落入學院派的思維,相信主政者是專業菁英他有有能力解決體系內的問題,但人的能力有限,透過各有專長才能成其大,決策者縱然沒有這些專業,亦能透過諮詢請益或團體學習補足所缺。但在普羅派眼裏仍然覺得專業很容易走向專業傲慢及同温層思維,易與社會脫軌應以普羅社會多加接觸,並宜以制度性導入專業體系,於是各國皆有國民法官、陪審團、諮詢、鑑定等等制度導入,一般行政機關亦導入各種專家諮詢委員會、評議會等等折衷調和的機制。兩邊似不知不覺中皆相互修正援引走向中間路線。
隔行如隔山,各有專精所長,但NCC委員資格僅為類舉
從體系看NCC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會有一些的迷失。NCC的業務範圍會涉及各種專業,但組織法就委員背景要求應僅為類舉,推定上宜為最好應含但不限該類舉範圍。NCC是一個行政機關,有完整的行政體系,包含為執行業務所需各類的專長,若仍不足者尚可透過公聽、聴證、委託鑑定、委託研究,召開各種專家諮詢會議等等方式來補足。各種案子皆透過NCC幕僚單位先行彙整所蒐集之資訊研析,提出可行建議,再由合議制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委員會認為仍然無法完成心證時,尚能再發動上揭各種資訊補足機制或請業者到會說明,再予決定。決定方法是採審議式民主,衡平多元價值判斷,過半數決之,有不同意見者或協同意見者皆可要求其意見書列入紀錄並公布。
委員若缺乏部分專長可以向內向外諮詢補足但不能以此避責推諉
現在NCC是行政院引用舊法副主委延任並指定為代理主席,按NCC組織法第十條第3項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亦即至少應有四位委員出席才能夠足法定成會出席人數,任何議案應要四位全數通過才會生效。但反之,現有四位NCC依法籌組運作,其實係具法律基礎,任何議案皆可進行審理,主要四票共識通過皆為有效決議。依法無選擇辦案之空間,雖委員缺少資訊及傳播專家,並不因此影響其決議之法律效力,亦即無所謂因缺乏某一類專家即可不予處理之理由。試想過去有多少案子某一類專長委員缺席會議仍然照常舉行,某一類委員全數不支持但案子仍為多數決行,仍為有效決議不是嗎?NCC到底在怕什麼?在心虛什麼?這可以做為逃避責任的理由嗎?太不可思議了!按公務人員服務法,NCC委員屬政務公務人員,因業務疏瀆職侵犯人權益或公共利益是要負應有之法律及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