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圖書館,就變成「圖書館的公有財產」,在地方圖書館自治條例新增其政策。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就是每個公有地業種不一樣,就要盡可能地修自治條例。有的業種可能本身中央法就很完整,該設施本身不需要自治條例。
就為了綠地,新增一個自治條例,特別訂綠地條款,但是其他的條例都是中央法規照搬的,這方式把所有地方綠地去做有效管理都難,光是建立法規的部分,每一個設施都要有自治條例,再加綠地條款,拿到議會審議,想到就很耗日費時,行政效率之低,可想而知。
上述情形,會讓地方政府拖延修法的要件,甚至等到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才會去改動,像是台北市中山北路因褐根病,導致樹倒壓死機車駕駛的意外……《台北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於今年(民國113年)五月才重新修法,但上次修法已是12年前之久。
那能不能把該縣市的綠地歸納做一個「綠地自治條例」?不行,回到中華民國的《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只有「公園綠地」!而且還是「地方的」公園綠地。
也就是說,今天把《地方制度法》改為只要綠地都要地方自治,那還是只有地方的綠地,國有地,那就像是被放逐的難民一樣,沒有任何法治管理的標準。
綠地可以自治嗎?
然而,我們的中央官員在面對綠地,還是一如既往地說:綠地是地方自治。
筆者向立委、中央主管機關陳情三次,即使《地方制度法》規定不一樣,都是這個答案,都很自以為全部都是自治的!而《地方制度法》僅將公園綠地納入自治,始自民國85年(西元1996年)公園綠地草案的定義,到民國89年將公園綠地改為地方自治,並納入《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
有的官員提到的時候.還因此沾沾自喜地告訴筆者:「如果中央去制定標準,就變成什麼都要管或是中央能制定的標準有限,鞭長莫及。」
有的官員還自顧自地舉例說:『從自治改成委任,為綠地管理定法規,那是不是樹被砍了都要找「內政部」?都要找「林業署」?』
所以中央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中央機關處裡個案嗎?委任難道不是中央訂法規標準,地方有裁量執行權,只有在地方對法條有爭議的時候,會回函詢問中央的解釋,但是執行還是地方處理嗎?
中央法律規範要多詳細?全國的法規,必然是各縣市「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去統一標準,自治條例跟中央法規也不是零和概念,制定了中央法規,地方覺得不足、莫及還是可以訂立自治條例補充,何來鞭長莫及?
於是,必然有人會反問:為什麼不靠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就好?綠地養護是需要樹木、園藝、景觀設計三者專業,皆須國家認證之專業職能,豈可只用地方自治?醫療行為可以沒有醫療法,讓地方去自治嗎?營造可以沒有營造法,讓地方去自治嗎?你能接受台北市的醫療品質跟台南市不一樣,就因為自治法令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規?
如果綠地法規只用自治條例,中央法律沒有法源規範,連定義都沒有:可想而知,這樣的自治條例規範程度有限,尤其是行政罰緩與強制行法令會有諸多保留,無非有社會事件才會重新修法。
看到這裡,一想到官員們在會議上的發言: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結論:永續經營v.s食古不化
近年來,台灣的產官學界皆提倡ESG:目的讓環境保護與企業責任結合,去做永續發展的連結。但筆者有不同想法,無論企業還是個人,若做不到將環境保護的概念,帶到生活中實際應用:例如節能減碳,就會想到隨手關燈、文件電子化(不用紙本),更難以達到永續發展。
相對來說,一個國家若要倡導ESG,與其到各學校、機關辦各種研討推廣,用過時的法源定義去高談闊論;不如把政策聚焦在人民對環境保護的生活需求做改變,更能相得益彰地達到永續發展的願景。
*作者為綠地養護修法的倡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