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的綠地自治─論政府官員的食古不化

2024-08-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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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到,中華民國的法律,有綠地的規劃、有綠地的占比要求、有綠地的自治範圍,但「就是沒有」綠地的定義。(圖/高雄市工務局提供)

筆者提到,中華民國的法律,有綠地的規劃、有綠地的占比要求、有綠地的自治範圍,但「就是沒有」綠地的定義。(圖/高雄市工務局提供)

日前,筆者受邀前往立法院討論綠地相關修法事宜,與中央部門相關對話,不由得心生感嘆台灣對於綠地的概念,法規上跟不上趨勢,而官員們的心態卻停留在二十年前公園綠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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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綠地?

綠地是什麼呢?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綠地的定義是「有任何植被覆蓋的城市土地」,這個答案在維基百科就可以見到,它可能是最普及而廣義的定義。

一樣的問題,問任何人,可能得到跟植被相關的不同答案:不管是家附近的那座山,還是某某農地上的果樹,貌似都可以是綠地。

一樣的問題,但在台灣法規狹義的定義下,政府機關可能會回覆:「就是公園裡面的樹木植被才叫綠地」——是因為台灣綠地的"管理"是基於地方自治影響(我們稍後再談)。

一樣的問題,問中華民國的法律,很意外的,無解。

中華民國的法律,有綠地的規劃、有綠地的占比要求、有綠地的自治範圍,但「就是沒有」綠地的定義,好像這個定義,全國人民都應該知道得理所當然。

可見法律是不是要在法律中「重新定義綠地」?綠地在中華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很難被廣泛提及,最頻繁的,是《都市計畫法》,它認定綠地是公共設施,但也沒有明確的定義。

引述一位官員如此評述《都市計畫法》的綠地:「如果綠地我們都要定義,那裏面很多名詞是不是都要定義?這會讓這個法變得很複雜,難以應用。」

無論你是否認同,依舊無法改變——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定義」綠地的殘酷事實。

荒誕的綠地政策

而台灣現在的綠地政策,就是一起「沒有定義的自治笑話」。

還是一樣,如果你去問中央政府機關的「綠地政策」,他們多半會回覆你:「公有綠地是屬於地方自治,中央沒有辦法管轄。」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章《自治條例》中的第二節

「自治事項」: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第六項「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有記載:公園綠地之設立與管理。

換句話說,台灣的綠地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上,就只有公園綠地可以被地方自治。

其他就沒有了!

無論是學校、美術館、圖書館,人行道、高速公路、水堤,任何你想的到可能是公有地景觀植栽、樹木涵蓋的設施用地,上述類型的綠地、景觀植栽,對民眾的重要性不亞於公園綠地,一樣有降溫遮蔭、城市美化、降噪紓壓的功能,對民眾生活無不舉足輕重。

但除非有被政府機關登記用作公園,不然很遺憾,不列入自治。

自治規範影響施政效能

這成為縣市政府在綠地管理上的一個很大盲點。原因就是除了公園綠地,其他的綠地都不能自治。那就沒有辦法自治了嗎?還是可以有的,就是用繞的!實務上就是把綠地變成「該地的附屬物」在該類用地的管理自治條例,再加上綠地條款.讓地方議會審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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