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院檢大戰,請問賴清德如何處理?

2024-08-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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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客觀,筆者檢附竹院兩份裁定如下: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2024/8/7裁定)、(2024/8/20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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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首請注意,依照時序,係竹院8/7裁定(請檢察官補正)、竹檢8/15回函、竹院8/20再次裁定(駁回公訴)。換言之,竹院8/7裁定係請檢察官補正,認為該件「追加起訴」具有以下問題:

「(原文)經核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第一至第十五點,完全照抄本案起訴書中認定被告陳O綸等8人(112年度偵字第4366號等)遭起訴犯行之內容,檢察官竟以如此『複製貼上』之方式,率爾追加起訴被告2人,『起訴品質草率至此』,實難想像。…檢察官既未確認追加起訴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範圍、共犯相關人等包含何人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據前開說明,從形式上審查,追加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為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本院爰依法裁定通知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予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駁回追加起訴。」(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據此,竹檢(8/15)回函略以:「(本案查證事實)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載明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已足表明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範圍。」有趣的是,該函更載:「(原文)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雖已釐清,惟貴院貴股法官之『資歷尚淺』,『歷練不深』,『判決品質甚為粗糙』,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其受理本件案件『驚慌失措』,似可理解。『若本身能力不足』,應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或向前輩虚心請教,竟『反誣指』檢察官濫行追加起訴,裁定要求檢察官補正錢O叡與張O鑫二人之具體犯罪事實、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企圖將補正資料以『複製貼上』之方式,撰寫在判決理由書,『審判品質草率至此』,莫此為甚,實難想像。」當筆者拜讀該函此段,當真拍案叫絕,只見函中直斥法院?句句所指,例如:「判決品質甚為粗糙、受理本件案件驚慌失措、反誣指、審判品質草率至此」等語,更稱「眾所皆知之事實?」

以上(8/7)院方裁定及(8/15)檢方回函並陳,讀者見之自有公評,毋庸筆者多言。

院方之裁定: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

響鼓不用重捶。是以,竹院(8/20)再次作成裁定,其內容略以:「法院對起訴之審查機制及制定駁回起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係指如何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起訴事實如何有構成犯罪可能之證據,且法院因而得開始實體審理,故其證據之記載應包括『證據方法、待證事實與證據關連性』。」以上裁定內容,筆者管見認為客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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