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發展至今,衍生了若干有趣的問題:其一,圖利罪該不該取消?其二,「偵查大公開」要怎麼處理?其三,如何杜絕「押人取供」?
首先,我們要斷念於台灣有「司法獨立」之可能,談以上問題才有意義。
台灣司法不可能獨立於政治,或意識形態,價值觀,畢竟它必須寄生於政治權力,受控於社會建構,真正的獨立,或寄希望於司法「自律」絕無可能。因此,我們只能期望「損害控管」,別妄想根絕病灶。
白話說,任何解藥都只能緩解疼痛,腫瘤不會消失。
圖利罪該不該取消?我認為不該,因為問題不在於圖利罪法條,而在於司法濫權。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真要入人於罪,沒有圖利罪,也還有其他罪,多得是濫權工具致人於死。少了圖利罪,開心的是貪官污吏與不肖商人。
至於「偵查大公開」與「押人取供」的問題,黃國昌提議在刑法中設立「司法不公罪」,這就有點意思,因為台灣檢察機關狀似不受節制,以及法官的過度自由心證,向來為人詬病,以刑法入罪,確有可能減緩社會疼痛。
然而,誰來監督司法權?我認為答案並不是立法權,不是監察權,更不是行政權,而必須是由法律自身來監督司法。
從歷史角度看,明朝東廠是怎麼來的?答案是為了監督錦衣衛而來,那西廠又是怎麼來的?答案是為了監督東廠而來。不斷疊床架屋的政府機構,並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沒有減緩疼痛,因為每一個新機構都存在根深蒂固的濫權文化。
「偵查大公開」與「押人取供」是嚴重侵害人權的惡行,看執政黨「眼色」選擇性揮刀更是惡劣,而這現象看似無人可管。那麼,有沒有現行法條限制呢?有的,例如前者,在社會壓力下,北檢不得不分他字案,以「洩密罪」調查自己。
問題是,自己辦自己,白痴才信你。
這意味著,不是法律自身限制司法濫權完全沒用,而是法條不夠完備,最起碼,「洩密罪」應明令其他司法單位調查北檢洩密。這便可藉由修法,並在「司法不公罪」中予以補強,嚇阻濫權。
至於「押人取供」,除了檢察機關,「共犯」還有法官。在同一條件下,做出相反的羈押判決,法官的自由心證好似無邊無際,愛怎麼判怎麼判。
羈押也有現行法令規範,不是全無限制,但顯然規範不夠嚴謹,後果不夠嚴重,致使法官與檢察官都不怕濫權之後果,因為沒有什麼值得警惕的後果。
對於羈押之條件,除了增加限制,還要用刑法制約司法人員。舉例,如若羈押偵辦後,仍無直接證據足以進入審判程序,或罪證不足以入人於罪,檢察官與裁定羈押之法官就要承擔入監風險,想毀他人之一生,就要拿自己的一生來賭。
日本司法案件的定罪率之所以高達99%,就是因為檢察機關之偵查幾近滴水不漏,證據不足不輕易起訴,一旦進入審判階段,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也就很小。換言之,司法人員辦案,本來就應設立高門檻,而不是妄想他們會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