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同繼承房產,大筆房地合一稅卻找上門!國稅局曝少做1件事直接連補帶罰

2024-09-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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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 (示意圖/取自photo-ac)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 (示意圖/取自photo-ac)

親人共同繼承房產要小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一案例指出,袁先生與其弟小磊感情很好,十餘年前共同繼承母親留下的高雄市區一筆房地遺產後,近期袁先生欲往國外經商發展,弟弟小磊則於去(2023)年已將該筆房地的繼承一半持分,贈與兒子小凱。袁先生即說服小凱將該筆房地去年售出後,小凱得知大伯交易該筆土地屬舊制免稅,誤認個人也可適用,因此未申報房地合一稅,沒想到日前接獲國稅局補稅通知單與罰單,才知必須繳納高達45%的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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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同繼承房產,大筆房地合一稅卻找上門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國人應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國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針對該個案,有稅務專家分析,因袁先生、小磊於民國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的高雄市區A房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小磊於民國112年將房地持分1/2贈與給兒子小凱,而袁先生及小凱於民國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因袁先生出售之土地持分,係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小磊的兒子小凱是在民國105年後(民國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

小凱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大伯袁先生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最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應注意持分房地之取得原因、時點,正確適用房地交易稅制相關規定。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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