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於今年9月20日、24日,表決通過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朝野論戰不斷[1]。
在野黨主要訴求[2]在於:「民進黨政府把該給人民的錢全數補齊,不該花大肆揮霍浪費的錢,必須全數刪除」。諸如:健保點值每點0.95元的相關預算沒編,全民要藥沒藥,要床位没床位,醫護人員成為血汗工廠,全民現在連看病吃藥都會有問題。號稱打詐的宣傳費就編了73億,結果人民被詐騙的金額屢創新高。政府說要強化國防安全,結果明年志願役「預算員額」將比今年縮減5486人,相當於11個聯兵營的人力規模,自願役提前離退的問題日益嚴重,未來高精良的武器要誰來操作。政府錯誤的能源政策,將付出九千億以上的預算,再生能源發電佔比卻遲遲無法達標,卻造成電價一再上漲,而全民飽受高電價之苦。若政府能源政策不改,台灣不用乾淨能源的核電而全面使用火力發電,未來台灣生產的產品要繳交的碳稅。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是立法院正式通過的法律,原民會為何不依法編足預算已是公然違法,立法院決議公糧收購價格由26元提高至31元,農業部一毛未編。又文宣費用暴增5億9千萬元,增加幅度高達65.4%,總金額高達14億9288萬元。
從預算審議實務以觀,民進黨在野時,也曾提案將85年度、88年度、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石門水庫集水區第二期整治計畫特別預算案等退回行政院,故退回總預算案非無前例可循。其次,關於總預算案退回重編,在法制面的另一值得討論的命題重點在於,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必須符合「禁止增支預算原則」。
大體而言,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是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之規定固有審議預算案之權,但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